今天,我接到河南洛陽一位黨先生的電話,我的這位讀者朋友,是洛陽市黃河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一名老干警。
他隨后給我發來的證件顯示,他今年57歲,是一名軍隊轉業干部,獲得過很多的獎章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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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跟我說的,是他舉報的一個案子:他所在的戒毒所警戒科教導員鄧某某,私藏了28發軍用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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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槍支、彈藥不是鬧著玩的,直接威脅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按照我國有關司法解釋,非法存儲軍用子彈10發以上,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即便是合法配槍的特殊人員,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或者是合法配帶以后應交未交,只要未經合法批準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于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
不知因為什么原因,當地公安機關認為“該案屬于強制隔離戒毒所內部管理問題,沒有犯罪事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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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我對此案具體情況所知有限,僅就當下所知相關事實而言,似乎確有讓人困惑之處。
黨警官那么多的獎章和證書,讓我愿意相信他是一個誠實的人。現將他所寫的“情況反映”照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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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讓我們堅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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