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是一家飼料企業外派的銷售人員。2023年12月19日上午7時許,陳某接受剛剛下班的劉某邀約,二人一起吃飯喝酒,隨后發生關系。但是當天下午,劉某睡醒后發現陳某已經死亡。后經機構診斷,陳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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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槌
陳某家人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人社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隨后,陳某家屬將人社部門告上法庭,一審二審均被駁回。后來,陳某家屬又提出再審申請。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針對該案的再審審查和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顯示,陳某家屬的再審申請被駁回。
行政裁定書中顯示,根據當地公安局刑偵大隊對報警人劉某所作的詢問筆錄記載,2023年12月19日上午7時許,劉某下班后打電話約陳某一起吃飯、喝酒,喝完酒后兩人一同到陳某租住的公寓中發生性關系。14時許,劉某醒來后發現陳某死亡,于是到派出所報案。劉某陳述其與陳某發生性關系時沒有發現異常情況,也沒有發現陳某有身體不適的情況。
陳某的家屬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中,陳某作為飼料公司外派至詔安縣的銷售人員,工作性質具有特殊性。其一,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作時間不固定;其二,其日常工作內容為走訪客戶、推銷飼料、調查市場等,需隨時處理與工作相關事務;其三,飼料公司出具的《證明書》及工作短信群聊天記錄均證實,陳某需每日通過微信匯報當日工作并安排次日計劃,事發前一日,陳某仍在群內明確計劃次日“繼續走訪養殖戶及經銷商”。可見,陳某的工作時間具有延續性和不確定性,其出差期間應視為持續工作期間。原判決以“現有證據證明陳某死亡時不處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具體崗位狀態”為由否定工作時間,存在錯誤。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問題是陳某的死亡是否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根據詔安縣某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陳某的死亡原因為猝死(心臟疾患?),故本案陳某死亡能否視同工傷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猝死。
法院認為,雖然公安部門曾出具出警證明,確認陳某于事故當天上午外出拜訪客戶,因工作中感覺身體不適返回辦公室休息。但公安部門之后又作出《出警證明補充說明》,載明派出所經向飼料公司銷售經理蔡某進一步了解后,確認蔡某并未與陳某一同出門工作,不能完全證實陳某“外出拜訪客戶,因身體不適返回宿舍休息”。故結合以上證據,陳某死亡前的行為顯然與履職無關,不屬于前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的可視同工傷的情形,故人社部門不予認定視同工傷,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陳某家屬的再審申請。
延伸閱讀
從202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拘至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審,在長達11個月的時間里,王明(化名)始終認為自己無罪,堅稱與女方系雙方自愿在車內發生性關系。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案發前,涉案兩人在車輛后排曾有互相摟抱、親吻及更進一步的親密行為。此外,被害人劉麗(化名)報警稱被強奸,但在收取王明母親30萬元并簽署諒解書后,先后5次向警方稱其系自愿與王明發生性關系,后又再次改口稱其非自愿,稱此前誤認為“諒解”等同“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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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車輛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王明仍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王明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判決王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一審判決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訴,2026年3月30日,此案二審在承德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網友線下見面,案發前曾有親密行為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王明1995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某公司職工。據王明介紹,他與劉麗于2024年10月在網絡上相識,雙方均系單身,后互相添加好友開始聊天。2025年1月26日,王明從外地返回承德老家過年,雙方約定當晚第一次見面。當晚9點多,王明駕車接上劉麗,然后把車停在停車場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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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稱經審理查明,上述兩人抵達停車場后,坐到車輛后排互相聊天、摟抱、親吻,被害人同意給被告人進行口部親密行為。兩人下車在停車場附近的藥房購買避孕套,被告人提出與被害人到附近預定的酒店,被害人未同意。兩人回到車上共同坐到后排互相摟抱、親吻,被害人再次為被告人口部親密行為一次。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被告人仍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后被害人撥打報警電話報警。同時查明,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家屬賠償,并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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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車輛后排
據王明在法庭上陳述,兩人采用女方背對方式發生性關系后,因為避孕套問題起了爭執,對方才突然暴怒,兩人開始互相撕扯,自己遭到對方掐脖、打臉、掐下體等傷害,自己只是用手阻擋對方的行為,并沒有故意傷害對方。沖突結束后,劉麗在車內撥打電話報警稱被強奸。
另據劉麗陳述,事發當晚,她明確拒絕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王明叫我去酒店的時候,我都說了我不想,我不想和他發生性關系,他去買避孕套的時候,我跟他說買了也沒用”“在車上的王明要和我發生性關系時,我也說了我不想,你別這樣,我當時是拒絕的”。劉麗還表示,在拒絕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的請求后,王明用手按住她的脖子,打了她的左臉兩巴掌,還對其進行辱罵,然后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系。“我有傷,我的雙手手腕有淤青、右下臂有劃傷、小腿有淤青,是我反抗時,他給我造成的。他的肩膀脖子附近有抓傷,是我反抗時用手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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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通知書
新黃河記者從承德市雙橋區檢察院起訴書中獲悉,就在劉麗報警的次日,王明即以涉嫌強奸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刑拘,同年2月10日,經雙橋區檢察院批準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執行逮捕。
簽署諒解書后,女方曾5次改口稱其系自愿
據王明母親陳述,2025年3月21日,在她向劉麗支付30萬元現金后,對方簽署了刑事諒解書。“我是聽說如果對方對王明進行諒解,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轉成取保候審。然后我就多次去劉麗家里找她及其家屬,賠禮道歉請求諒解。最后劉麗愿意諒解,我也愿意拿出30萬元作為給她的補償,劉麗當天就給我出了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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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諒解書
記者注意到,在一審判決書的被害人陳述部分中,劉麗先后共做了11次筆錄。其中,前4次陳述皆表示“在其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王明仍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此后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陳述中,劉麗均聲稱和王明發生性關系是自愿的。
在上述5次陳述中,劉麗表示,她事后報警的原因是覺得王明沒有戴避孕套不衛生,而諒解王明的原因是因為“和對方見面后感覺都不錯,想向情侶方向發展,后來了解到強奸罪的處罰很重,不想讓他受到這么大的處罰”“當時報警說自己被強奸是當時情緒比較激動,我和王明發生了沖突,當時我認為我是被強奸了,因為王明在和我發生性關系時我的內心有過猶豫,但是后來想想當時也算是同意了”“感覺一開始的情緒影響了自己的判斷,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當時發生性關系時應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發生性關系時,王明說的話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發生爭吵”。
此外,在劉麗6月14日的陳述中,劉麗稱在和王明發生性關系之前,對方沒有毆打、威脅、恐嚇過她,雙方之間的爭吵、肢體沖突出現在發生性關系過程之中及之后。而在7月21日的陳述中,劉麗又稱雙方之間的爭吵、肢體沖突出現在發生性關系之后。
同年7月24日,劉麗的陳述再次發生根本性改變,表示“發生性關系系其自愿情況不屬實”。劉麗稱,她此前之所以稱與王明發生性關系系其自愿,原因是王明家屬找到她,請求她對王明進行諒解。“我當時也是覺得我諒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的了,所以我在之后去公安機關做筆錄就說我是自愿的了,我現在知道諒解了和自愿是兩回事,我也不想讓事情再這樣錯誤地發展下去”。7月30日,劉麗在其陳述中再次表示其此前報警稱被王明強奸情況屬實。
一審認定強奸罪“判三緩四”,二審尚未宣判
2025年12月25日,承德市雙橋區法院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明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劉麗發生了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辯護人提出的認為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王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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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
針對此案,王明辯護律師指出,鑒于被害人前后陳述互相矛盾,對本案關鍵定性“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這一重要事實陳述完全相反,本著疑罪從無原則,不能將其作為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奸罪的定案依據。此外,從卷宗照片看雙方各自有傷,但結合案發起因,傷情或系雙方發生性關系之后產生,不能就此認定被告人實施了暴力強奸行為。
5月14日,記者從王明處獲悉,一審判決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訴,該案二審已于3月30日在承德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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