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朋友圈被一個名字刷屏了——白天輝。
原因是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有關白天輝受賄的參考案例,以釋明受賄罪的死刑適用及重大立功從寬處罰標準的把握問題。
簡單一點說,就是解釋為何白天輝在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仍被判處死刑且立即執行。
之所以社會廣泛關注,是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和正常人的邏輯,重大立功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下面,咱來詳細看看。
白天輝,原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他“厲害”的地方,是受賄金額——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1.08億元。11個億什么概念?普通人一輩子連零頭都掙不到。而且他不是被動收錢,而是主動幫行賄人出主意、繞監管,拿國家的巨額國有資產去給人接盤,導致國有資產處于巨大風險中。直到他被執行死刑那天,涉案11個億只追回來6.3億,還有將近4.78億元沒著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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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問題來了:明明“立了大功”,為什么還是判了死刑?
根據法院認定,白天輝到案后確實檢舉揭發了別人的重大職務犯罪,查證屬實,法律上這叫“重大立功表現”。按很多人的理解,這簡直是免死金牌。但法院給出了七個字:不足以從寬處罰。
仔細看判決邏輯,道理其實很清楚:
第一,他這個“功”跟“罪”是綁在一起的。他檢舉的人,是和他在同一個行賄項目、同一條利益鏈上的。這不是“大義滅親”,而是“互相咬”。法律對這種和自己犯罪密切相關的舉報,從嚴把握——舉報同伙,那不叫立功,叫交代同案犯,是你本來就應該做的事。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罪行的分量太重了。法律上寫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是“必須”。這個“可以”兩個字,給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權。白天輝受賄11個億,發生在十八大之后,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更嚴重的是,一審被判死刑后,他居然翻供,否認絕大部分罪行。這說明什么?主觀惡性極深,毫無悔改之心。一個罪大惡極、死硬到底、還造成巨額國有資產無法追回的人,哪怕供出了幾個同伙,法律也不會放過他。
作為一名經常跟案卷打交道的法律工作者,我看完這個案子,心里五味雜陳。現在司法實踐中判死刑非常慎重,尤其是經濟犯罪,能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少之又少。白天輝之所以成為那個“例外”,是因為他的行為已經不只是簡單的錢權交易,而是在拿國家的金融安全開玩笑。
這個案子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又作為參考案例公布,信號很明確:對于那些把國有資產當籌碼、把黨紀國法當兒戲的巨貪,哪怕手里握著再多立功線索,也換不來一張免死牌。
很多人把“立功”當成最后的救命稻草,到處打聽、舉報。白天輝的案子告訴大家:稻草能救命,但救不了已經沉底的石頭。法律給你立功的機會,是希望你真的悔過、真正為消除社會危害做出貢獻,而不是把它當成一場交易。
希望這11個億的血淚教訓,能讓所有人明白:有些底線,一旦突破,就再也沒了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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