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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導讀
很多人為了撿漏,會選擇購買價格遠低于市場價的未建成回遷房。但回遷房交易周期長、變數多,極易出現賣家反悔、無房履約、坐地漲價等糾紛。
本案就是典型的回遷房交易翻車維權案例:買家全款支付95萬購房款,苦等7年,賣家壓根沒有約定的房源,還拒不合理賠償。最終法院重磅判決:合同解除、全額退款、額外賠償140萬房屋差價損失!
所有想買、已買回遷房的朋友,一定要認真看完,避開交易大坑!
人物與房產信息
買家:林某
賣家:鄭某
開發企業:甲地產公司
約定交易房屋:70平米回遷兩居(約定房源)
賣家實際分得房屋:一號房屋(92.99平米回遷房)
賣家備選房源:二號房屋(70平米回遷房,賣家母親名下)
案情完整回顧
2014年,賣家鄭某自稱擁有一套70平米回遷安置房,急需用錢,愿意以遠低于市場的價格出售。經中間人介紹,買家林某與鄭某達成購房合意。
雙方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明確約定:鄭某保證對70平米回遷房擁有獨立、完整處置權,房屋總價105萬;若鄭某無對應房源、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需全額退還購房款,并按房屋市場價賠償全部損失。
合同簽訂后,買家林某嚴格履約,陸續向鄭某支付購房款共計95萬元,僅剩少量尾款未付,完全履行了己方義務。
糾紛爆發:苦等7年,賣家無房可交
雙方交易持續多年,涉案回遷項目終于交房,但買家發現重大問題:
1、賣家鄭某根本沒有合同約定的70平米回遷房源,從源頭無法履約;
2、鄭某實際僅分得一套92.99平米的一號房屋,但該房屋包含子女專屬安置面積、涉及第三方權益,明確拒絕交付給買家;
3、后續鄭某雖提出可用其母親名下的二號房屋履約,但反復變動、態度敷衍,無實際履約行動;
4、買家苦苦等待7年,房屋交付遙遙無期,房屋大幅升值,自身損失巨大。
協商過程中,賣家僅愿意雙倍返還購房款,遠不足以覆蓋房屋漲價損失。買家發送律師函協商無果,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款、支付利息、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及違約金。
被告賣家核心答辯理由
1、房屋當初是低價虧本出售,買家獲益在先,不應主張高額賠償;
2、名下大戶型房屋包含子女、前妻權益,無權處置交付;
3、可提供母親名下70平米房源履約,是買家惡意反悔、故意刁難,試圖賺取高額賠償;
4、若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同意退款,但不同意高額差價賠償。
法院審理核心觀點
1、雙方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愿,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賣家必須遵守己方“無房履約則全額賠償”的承諾。
2、賣家構成根本違約,合同目的徹底無法實現
賣家自始至終沒有合同約定的70平米房源,自有房屋無法交付、備選房源無實際履約行為,多年未能完成交房義務,屬于根本性違約,買家有權依法解除合同。法院認定合同自起訴狀送達賣家之日正式解除。
3、賣家需全額退款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買家已支付95萬購房款,資金被賣家占用7年,且多年房價大幅上漲,買家錯失購房時機,損失真實存在。法院結合房屋性質、市場漲幅、雙方過錯程度,酌情認定房屋差價損失140萬元。
4、買家違約金訴求不予支持
雙方僅約定違約賠償條款,未單獨約定解除合同違約金,因此法院不支持額外違約金訴求。
最終判決結果
1、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正式解除;
2、賣家7日內退還買家購房款95萬元,并支付對應資金利息;
3、賣家7日內賠償買家房屋差價損失140萬元;
回遷房交易避坑干貨(建議收藏)
? 1、回遷房無明確房源,千萬別盲目下單
很多賣家賣房時僅有購房資格、無確定房源、無具體房號,后續極易出現無房可交、房源不符、面積不符等問題,風險極高。
? 2、務必書面約定違約差價賠償
本案勝訴關鍵:合同明確約定“無房履約需按市場價賠償”。回遷房交易周期長、房價波動大,必須白紙黑字鎖定違約賠償條款。
? 3、核實房屋完整產權,排查第三方權益
回遷房多為家庭共有,可能包含子女、配偶、老人安置權益,務必提前核實,避免買到“無權處置的房屋”。
? 4、賣家根本違約,買家可主張差價賠償
房價上漲后,因賣家原因導致交易失敗,買家錯失購房機會,有權起訴主張房屋升值差價損失,法院依法支持合理訴求。
案例總結
撿漏低價回遷房風險極高,賣家無房源、無履約能力、房屋涉及他人權益,都是重大交易隱患。只要合同條款完善、證據充足,賣家根本性違約后,買家不僅能拿回全部房款,還能依法索要房屋差價損失,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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