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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轉賬性質不同,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案。
涂先生和岑女士戀愛期間,涂先生先后向岑女士轉賬共計30余萬元,并約定轉賬性質為共同積蓄,用于結婚買房。除此之外,涂先生還向岑女士贈送了一只金鐲子,涂先生的父母也給了岑女士1萬余元訂婚禮金。
兩人分手后,因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產生巨大分歧。在多次溝通協商無果后,涂先生將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返還轉賬款項、共同租房的房租、金鐲子或折價款、訂婚禮金等共計30多萬元。
岑女士不認可涂先生提出的金額。她表示,部分款項為雙方共同開支而非購房存款,還有部分款項是男方自愿贈與的戀愛經費。此外,自己沒有收到訂婚禮金,金鐲子已經歸還涂先生,還以現金形式返還了14萬元。岑女士向法庭提供了雙方戀愛期間聊天記錄,涂先生多次表示“以后我的錢都給你花”“我養你啊”。
由于雙方對案件事實各執一詞,經兩人同意,法院委托專業心理測試機構就“戀愛期間是否有共同存款買房”“是否歸還或收到歸還的手鐲”“岑女士是否給予涂先生14萬元現金”“是否收到或歸還1萬元訂婚禮金”四個問題對雙方進行測試。涂先生均通過,岑女士全部未通過。
楊浦法院指出,戀愛期間一方為表達感情而主動轉賬、發紅包,或是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的時間點給付的小額禮物、禮金等,法律上一般認定為贈與,原則上不能撤銷,受贈人無需返還。
倘若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轉賬,法律上一般認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本案中,涂先生向岑女士的大額轉賬實為雙方婚前約定的購房款項,金飾品也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現兩人未能登記結婚,所以收受方岑女士應當返還,但需酌情扣除戀愛期間合理的共同開支等。
綜上,楊浦法院判決岑女士返還轉賬及金飾折價款30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原標題:《男女分手后心理測試結果大相徑庭,一方被判返還30萬》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蘇唯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通訊員 沈思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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