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明白稻城亞丁景區截斷省道S462強制購買120元觀光車一事,各位作為消費者要先區分3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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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有權在公路上設卡收費?
國務院有一個《關于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的行政法規,只有公安部門、交通部門、林業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置檢查站或收費站。
景區管理局(哪怕是5A級)不屬于上述三個部門。
因此,景區在省道上設卡攔截社會車輛收費,屬于越權行為和非法設卡。除非他們能拿出交通廳或省政府授權的“公路經營權”批文,否則其行為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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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道” 與 “景區道路” 的區別
經過稻城的那條是省道(S462), 屬于國家公共基礎設施,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規劃,它的核心屬性是“公共性”和“公益性”,目的是保障公眾的無阻通行和國防需求。
原則上,省道對社會車輛是免費開放的(除法定收費公路外)。
而景區內部道路屬于經營性服務設施,景區有權對其進行封閉管理和收費。
稻城亞丁景區要強制收費的這條路,本質上是由國家財政出資修建的公共產品,納稅人已經為此買過單了。
景區是不能既享受著國家修路帶來的交通便利,又試圖將其圈為己有,變成自家壟斷經營的搖錢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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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家推動國有景區門票降價,初衷是讓利于民。但很多景區為了維持盈利,便將目光轉向了二次消費。
擺渡車業務成了部分景區賴以生存的“大動脈”,稻城亞丁高達120元的強制車費,我的理解正是這種“堤內損失堤外補”的體現。
三、“限制車輛進入”不等于當然可以“強制消費”
很多高生態敏感景區禁止私家車、統一擺渡、限流管理,本身可能具有一定合理性。比如為了生態保護、高原安全、緩解擁堵或控制游客承載量。
可問題是出于環保限制車輛和必須購買某項商業服務,在法律上是兩碼事。
也就是說,即便景區有權為了安全,環保或其他理由不讓社會車輛進,也不代表它理所當然地能把公共道路變成“必須花錢”的商業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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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要管安全等,就順手把路給“圈”起來收買路錢。
我作為消費者,我會關心:
我有沒有選擇權?,如不想坐車,能不能讓我自己走或者自己開?
還有知情權,我有權了解這個收費的依據到底是什么?文件在哪里?有沒有明確法律依據?
再就是手段是否過激? 如為了環保,是不是非得用這種“一刀切”強制掏錢的粗暴方式。
如果我去稻城旅游,為了安全和體驗我并不一定反對擺渡車。
但如果我是開車路過,對于一個原本具有公共屬性的國道,最終變成“不交錢就不讓過”。
換做是誰,都會反感的。
這也是為什么這次稻城亞丁事件,會引發如此大的討論。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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