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博
開車、坐車、點外賣的注意了!
6月在道路交通安全、司法損害賠償以及網絡食品安全監管等領域,將迎來一批重要新規與司法解釋。無論是從“三維立體”重新定義疲勞駕駛,還是精準細化“開門殺”“好意同乘”等交通理賠責任劃分,抑或是針對“幽靈外賣”展開全鏈條重拳監管,這些新規都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一起來了解一下!
疲勞駕駛新規:
打破單一時長局限
引入“三維立體”判定
今年2月,公安部正式發布《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GA/T 2372-2026),新規將于6月1日在全國落地執行。打破“只看駕駛時長”的局限性,原疲勞駕駛認定規則: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現在從“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三維立體判定,只要滿足任一條件,就算疲勞駕駛。哪些情形屬于疲勞駕駛?一起來了解。
駕駛行為上,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于22:00至次日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休息或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客運機動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取證方式,交警主要通過提取車載終端或監控平臺的行駛記錄數據、詢問或訊問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證人、調取視頻證據卡口監控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
生理狀態上,交通事故發生前10分鐘內,駕駛員雙眼完全閉合≥2秒或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數值小于30。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詢問/訊問結果證實其處于精神難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狀態仍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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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勞程度腦電波特征判斷表
生活軌跡上,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出發前睡眠狀況和工作、飲食、用藥、生活等情況進行調查,證實存在下表中列舉的一項或多項調查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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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軌跡調查取證表
交通理賠新釋: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明晰“好意同乘”責任
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解釋(二)》共1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定等方面作出規定。
《解釋(二)》落實機動車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明確被侵權人一并請求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機動車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明確,上述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致他人損害的“開門殺”事故時有發生。“開門殺”多是行為人的疏忽引發,但往往后果嚴重。《解釋(二)》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無償搭乘”“搭便車”等行為,符合群眾生活常情。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發生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全責、主責等認定,通常是對事故中各方行為人的行為比較后作出,并不當然等同于確定機動車使用人對搭乘人所受損害的過錯。
“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仍需結合全案事實作出認定。《解釋(二)》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上述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網絡餐飲新規:
聚焦全鏈條監管
重拳打擊“幽靈外賣”
今年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這部《規定》聚焦網絡餐飲全鏈條監管,為平臺、商家劃定“紅線”、明確“底線”,切實規范網絡餐飲經營行為,保障廣大消費者飲食安全。
近年來,網絡餐飲業態迅猛發展,現在點一份外賣很簡單,要點到“放心外賣”,卻并不容易。《規定》明確,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網店名稱與實體經營門面招牌名稱一致,并要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展示經營資質、實體經營門面、實際經營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且展示的實體經營門面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實際經營地址應當與經營資質證書載明的經營場所一致。
同時,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務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無堂食”標識,并將上述標識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此外,平臺提供者應當要求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明廚亮灶”的鏈接標識,并根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列表頁面展示“無明廚亮灶”“有明廚亮灶”標識。
針對“幽靈外賣”,《規定》要求平臺提供者應當通過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資質證書進行實質性審查,保證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證書載明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虛假或者他人的經營資質入網提供餐飲服務。并且,外賣平臺應當至少每六個月對外賣商家登記的實際經營地址、經營資質等信息核驗更新一次,保證上述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
對于消費投訴,《規定》要求,平臺提供者應當在入網食品銷售者主頁面或者其銷售食品主頁面顯著位置設置投訴舉報鏈接,方便消費者投訴舉報食品安全問題。平臺提供者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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