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日常咨詢中一個非常高頻的問題。
但是,法庭不是辯論賽,法官不關心誰辯贏誰辨輸了,最終下的結論有可能既不支持贏的一方,也不支持輸的一方,而是在意自己的判決會不會被改撤、會不會出現錯誤、會不會……
說得通俗點,咨詢這個問題的當事人思維角度錯了。用一句很時髦的話來說,認知錯了。
關于這一點,筆者曾在《》一文中予以闡述。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院有查清事實、依法裁判的職責,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換而言之,倘若在訴訟中,即使雙方都沒有提出一個觀點,那么一般來說,除了有法律明確規定法院不得依職權適用的情形,法院是可以主動發現并適用的。這就意味著,最終會出現一方「倒霉」,一方「幸運」的情況。
譬如原告主張觀點123,被告主張抗辯觀點456,但法官主張的觀點是7,法官認為7才是決定本案的關鍵,123456他都不在乎。
此時觀點7對誰有利,那么最終的結果就會向有利的一方傾斜。因此,遺漏該觀點的當事人,則會承擔所主張的內容與結果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
另一方面,則是人性中的自我保護意識驅使。
法官在案件中處于居中裁判地位,但是遇到疑難復雜的案件,在法院體系下是可以進行逐級上報、討論的。
例如普通程序中,審判法官在做決定遇到困難時可以向合議庭表達自己的看法。當合議庭發現案件爭議較大時,可以向庭長表達合議庭的觀點,還可以向法院審委會表達合議庭發現的分歧,從而聽取相應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雖然最后做出判決決定的是法官本人,但是在面對法律監督時,例如法院的紀委、審委會、檢察院等具有監督職能的工作人員詢問時,法官可以據此向他們匯報相關情況,從而避免讓自己陷于很被動的局面。
綜上可見,法庭上的辯論結果并不是庭審的主攻方向,而是要向法官傳達一種觀點:這么判,沒有問題,不會出錯,我在提供給你一個可以解決糾紛的方案。
說得通俗點,法庭是與法官溝通交流的平臺,學會有效的與法官溝通,比辯論輸贏更重要。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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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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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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