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陸峰辭職請求的決定
(2026年5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因工作變動,陸峰提出辭去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接受陸峰辭去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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