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廣大群眾合法權益,鄭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網絡選購藥品請留意以下注意事項:
1、通過網絡購買藥品時,選擇入駐正規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店鋪,避免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規渠道購買,不輕信“專用藥”“特效藥根治”等宣傳用語。
2、選購已在我國境內正式獲批上市的藥品,核對藥品外包裝標注的“國藥準字”批準文號,也可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核驗藥品名稱、生產企業等相關備案信息。
3、收到藥品后,核實發貨地址是否與線上藥店公示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經營地址一致。同時,可通過支付寶掃描藥盒上的藥品追溯碼,查詢追溯信息是否與實物一致。
4、普瑞巴林口服單方制劑、愈美制劑(僅含有右美沙芬和愈創甘油醚/愈創木酚甘油醚的制劑)已被國家列為嚴格管理藥品,禁止通過網絡方式零售。
5、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嚴禁通過網絡渠道進行銷售的藥品,醫師不得通過網絡診療方式開具此類藥品的處方,比如,用于減重的 GLP-1 制劑(包括但不限于司美格魯肽、替爾泊肽、貝那魯肽、利拉魯肽等)需前往線下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開具處方后方可購買。
6、留存購買憑證,發現質量問題,請及時通過購物平臺官方客服投訴,也可撥打12315向經營主體所在地市場監管及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鄭州市市場監管局提醒您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上市的藥品,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醫師在網絡診療活動中不得開具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藥品的處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其他用藥風險較高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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