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25年11月9日0423時,漁船“遼丹漁25685”輪與油船“新祥泰”輪(裝載13674余噸柴油,自鲅魚圈港駛往南京港),在山東威海成山頭東北約4海里處(37°26.0′N/122°45.7′E)發生碰撞,造成“遼丹漁25685”輪沉沒,船上9人失蹤,構成較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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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經過
2025年11月7日1600時許,“遼丹漁25685”輪自榮成市成山鎮東霞口漁港出發前往成山頭海域捕魚,2000時許抵達作業海域開始張網作業。11月8日1800時許,該輪起網返航,計劃返回東霞口漁港出售漁獲物。2100時許,船員整理完畢回艙就寢,僅船長一人在駕駛臺值班。
11月8日0335時,“新祥泰”輪自鲅魚圈港離泊駛往南京港。11月9日0328時,大副接班,二副向其交接了水文氣象及他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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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6時,兩船首次形成可測距態勢:“新祥泰”輪船位37°30.077′N/122°42.393′E,航向151.5°,航速10.7節;“遼丹漁25685”輪位于其真方位107°,相距6海里,DCPA為0.34海里,TCPA為31分鐘。
0404時至0419時,兩船不斷接近。0404時相距約4海里,大副發現左前方漁船但未標繪,主觀判斷無碰撞危險;0410時相距3海里;0415時相距2海里;0419時相距1海里。
0421時,兩船相距0.59海里,DCPA僅0.02海里,TCPA僅2.4分鐘。大副目視觀察到漁船正試圖從左前方穿越本船船首,立即返回雷達前確認。
0422時,大副命令手操舵,下令“右舵10”,并使用激光筆照射漁船。
0423時,見漁船仍未避讓,大副進一步下令“右滿舵”并減速。隨后漁船接近船艏,大副緊急下令“正舵”“左滿舵”,直至停車。
04時23分26秒,“新祥泰”輪航向約180°,航速約8節,船首與“遼丹漁25685”輪右舷中后部發生碰撞。碰撞時刻,“新祥泰”輪舵角左滿舵,車鐘停車;“遼丹漁25685”輪航向238.9°,航速8.5節。碰撞后,漁船隨即翻扣、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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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發生前與事故發生時,事故發生海域能見度良好。“遼丹漁25685”輪與“新祥泰”輪均為在航機動船,兩輪會遇局面為交叉相遇局面,適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以下簡稱《避碰規則》)《海上交通安全法》《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線制(2015)》等相關規定。根據《避碰規則》第十五條,“遼丹漁25685”輪為讓路船,“新祥泰”輪為直航船。
(一)直接原因。
1.“遼丹漁25685”輪作為交叉相遇局面下的讓路船,未及早采取讓路行動,導致形成緊迫局面,直至碰撞發生始終未采取任何避碰措施;“新祥泰”輪未能采取適合當時環境的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動。
2.“遼丹漁25685”輪未保持正規瞭望;“新祥泰”輪未綜合使用雷達、電子海圖等導助航設備對“遼丹漁25685”輪動態保持持續觀測,未對局面和碰撞危險做出準確判斷。
(二)間接原因。
1.“遼丹漁25685”輪航行過程中未按照《避碰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正確顯示燈光,甲板照明燈白色燈光亮度較強,對“新祥泰”輪通過目視判斷兩船的會遇態勢產生了不利影響。
2.“新祥泰”輪與“遼丹漁25685”輪會遇過程中,當“遼丹漁25685”輪明顯未按照《避碰規則》有關條款的規定采取適當的避碰行動時,“新祥泰”輪雖使用激光筆提醒漁船,但未按要求及時鳴放警示聲號。
3.事故發生前,兩船均未通過VHF等手段建立通信聯系協調避讓行動。
四、責任認定
(一)過失行為分析。
過失方
具體過失行為
違反規定
“遼丹漁25685”輪
作為讓路船,未及早采取避讓行動,導致緊迫局面形成
《避碰規則》第8條、第15條、第16條
未保持正規瞭望,未判斷碰撞危險
《避碰規則》第5條、第7條第1款;《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款
船長連續疲勞值班,無人輪換
《漁業船舶航行值班準則(試行)》
“新祥泰”輪
瞭望疏忽,未對漁船進行標繪和連續觀測,誤判無碰撞危險
《避碰規則》第5條、第7條第1款和第2款;《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款;《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21條
讓路船明顯未行動后,未及時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動
《避碰規則》第17條第1款第2項、第2款
未按規定鳴放警示聲號
《避碰規則》第34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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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責任認定。
本起事故是一起雙方互有過失的水上交通事故。“遼丹漁25685”輪過失程度大于“新祥泰”輪,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新祥泰”輪承擔次要責任;“遼丹漁25685”輪船長霍XX為事故主要責任人,鑒于霍XX在事故中失蹤,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新祥泰”輪大副為事故次要責任人。
五、安全管理建議
(一)加強漁業船舶船籍港管理。
海洋與漁業局要嚴格落實船籍港監管責任,加強本地登記漁船監督管理,督促漁船在外靠泊時主動向靠泊港辦理進出港報告,強化船東和船員安全培訓,嚴查職務船員配備不齊、疲勞駕駛、擅自關閉AIS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加強漁業船舶靠泊港管理。
海洋與漁業局與海洋發展局要落實靠泊港監管責任,加強外地在港漁船動態管理和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嚴防外港籍漁船失控漏管,確保出海漁船安全適航。
(三)加強漁業生產行業管理。
海洋與漁業局要加強漁業生產行業管理,深化漁業船舶領域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深入開展商漁船碰撞重大隱患集中整治,有效解決漁船“船證不符”、不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隨意設置AIS設備、不守聽VHF等突出問題。
(四)加強漁業船舶屬地政府管理。
政府要繼續深化漁業船舶領域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深入推進“船證不符”專項整治,督促縣、鄉鎮政府嚴格落實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三級包保”、漁船編隊出海作業要求,提升基層安全管控合力和漁業生產組織化水平。
(五)全面落實航運企業主體責任。
建議船公司嚴格落實部海事局要求,完善防范商漁船碰撞安全措施,加強船員崗前安全培訓,優化駕駛臺監控系統布局,細化船舶駕駛臺值班標準,督促船員嚴格遵守《避碰規則》,深入開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有效防范商漁船碰撞事故發生。
六、關于商漁船碰撞治理的宏觀思考
第一,風險感知的“時間漏斗”問題。
本起事故中,0356時兩船相距6海里、DCPA為0.34海里、TCPA為31分鐘,碰撞風險已通過ARPA數據明確顯示。但“新祥泰”輪大副直至0421時相距0.59海里、TCPA僅2.4分鐘時才采取實質性避讓行動,其間約25分鐘未對漁船動態進行有效跟蹤和評估。調查組認為,這種對早期數據風險的忽視,以及等待視覺確認后才行動的習慣,是導致避讓窗口期錯失的重要原因。建議航海培訓強化數據驅動的風險感知意識,將ARPA提供的DCPA/TCPA作為觸發避讓行動的首要依據,而非僅依賴目視確認。
第二,單向警示的無效性困境。
“新祥泰”輪大副在避讓過程中使用激光筆照射漁船,但漁船未作出任何反應。調查組注意到,在商漁船碰撞事故中,漁船駕駛臺人員因疲勞、瞭望松懈等原因,對商船的燈光信號往往反應遲鈍;而《避碰規則》規定的聲號警示同樣依賴于對方能聽到并理解。當一方已喪失有效瞭望能力時,另一方的警示手段可能歸于無效。因此,直航船在讓路船顯然未采取行動時,應采取不依賴對方配合的、獨立完成的避讓行動,而非“先提醒、等回應、再行動”的連鎖反應。
威海“11·9”“遼丹漁25685”輪與“新祥泰”輪碰撞事故調查報告.pdf
信德海事安全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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