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小三沒有好下場”!廣東汕尾,男子隱瞞已婚情況,追求離婚年輕女同事,并向情人轉賬49萬余元,被妻子發現后起訴返還,情人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一審判決情人應全部返還,女子不服上訴,二審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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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得志和黃雪梅都是80后,魏得志比黃雪梅大3歲,兩人結婚幾年后,因感情不和離婚,后考慮到孩子,又于2019年9月17日復婚。
魏得志有個女同事叫吳青花,出生于1992年,比魏得志小整整12歲,年輕漂亮、身材高挑,深受男同事們喜歡,但可惜的是她早已結婚。
2019年10月,吳青花因前夫出軌而離婚,魏得志便以各種理由接近吳青花,吳青花知道魏得志有老婆,表示自己最痛恨破壞他人家庭的人,請他自重。
魏得志表示,自己已于2018年離婚,為取得吳青花的信任,魏得志還向吳青花及其家人、朋友等出示離婚證,表示自己現在也是單身,對吳青花有好感,想要追求她。
在魏得志每天的噓寒問暖下,吳青花漸漸放下心防,于2020年6月開始,正式與魏得志交往,期間魏得志多次表達要和吳青花結婚的意思,和吳青花的家人也相處融洽。
魏得志還多次問吳青花母親,他要準備多少彩禮、什么時候看八字等,直至收到法院的應訴材料,吳青花才知道自己徹底被魏得志蒙騙。
為戳穿他的騙局,吳青花選擇報警,萬萬沒想到,魏得志為要回戀愛期間的轉賬,居然讓他的母親來毆打吳青花,讓他的現任妻子來羞辱吳青花。
因財產糾紛,黃雪梅將吳青花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贈與款,經一審法院查明,自2020年4月開始,魏得志未經黃雪梅允許,私自向吳青花轉賬共計49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魏得志與吳青花為情人關系,魏得志未經黃雪許可,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且轉賬給情人,該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吳青花應返還4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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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作出后,吳青花不服上訴,要求撤銷判決,并提出以下幾點理由:
1.魏得志欺騙自己稱其已離婚,故意隱瞞再婚事實,明顯存在惡意,吳青花直到被訴才知道魏得志已再婚,一審法院未就相關事實予以查明。
2.由于吳青花曾經是婚姻的受害者,因此非常珍惜和魏得志的感情,與他在一起2年多,兩人經常住在一起,也多次一起外出旅游,所產生的費用大部分都由吳青花支付。
因此魏得志轉給吳青花的款項,屬于他們戀愛期內,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共同的生活費用開銷,雙方之間不存在贈與關系,涉案款應認定為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費用。
其中還有部分款項是吳青花生日時,魏得志為表對吳青花的祝福和祝賀而支付,這是朋友正常的表達祝福的方式,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吳青花沒有返還的義務。
3. 魏得志于2020年5月11日轉給吳青花的134320元,系應魏得志要求,通過吳青花轉款給李鐘湖的款項,黃雪梅在一審開庭審理時已認可該事實,無需吳青花再進一步舉證。
4. 魏得志追求吳青花時,表明其系離婚的狀態,即便是根據黃雪梅提供的證據,顯示兩人于2019年9月17日復婚,而魏得志追求吳青花從2019年11月開始,兩者時間相當接近。
不排除魏得志向吳青花支付的款項是婚前財產,對于婚前財產,黃雪梅無權要求吳青花返還。
黃雪梅辯稱:
1.贈與行為是否無效,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是對贈與行為本身進行評價,并不與吳青花是否知悉其作為第三者作為認定標準。
一審已經查明黃雪梅和魏得志是夫妻關系,魏得志在其婚后向吳青花的贈與就應當無效,吳青花已經承認和魏得志是戀愛關系,所謂對朋友的祝福,明確來說是男女朋友的祝福,即魏得志是基于戀愛關系向吳青花轉賬的。
2. 黃雪梅在一審中,從未承認過要求吳青花轉賬給李鐘湖,黃雪梅對該款項不知情。
3.吳青花聲稱收到一審傳票才知道魏得志已婚,這和事實不服,吳青花明知魏得志有妻子,談不上魏得志欺騙吳青花,是吳青花一廂情愿,違背社會道德,違背公序良俗。
那么,二審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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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發現,魏得志與黃雪梅是夫妻關系,與吳青花是情人關系,且對魏得志進行詢問時,魏得志否認曾指示吳青花向李鐘湖轉賬,并明確不認識李鐘湖。
綜上,吳青花主張134320元是貨款,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魏得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黃雪梅同意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對吳青花的贈與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該行為已經侵犯黃雪梅的夫妻共有財產權,故該贈與行為無效。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吳青花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由吳青花向黃雪梅返還49萬元,并由吳青花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478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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