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龍巖,男子午夜時分去足浴推拿,突遇當地警方檢查,警方調查后認為,男子已談好要給女方300元,屬于情節較輕的PC行為,故對其處500元罰款,事后男子不服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龍巖市中院)
事發當晚23時50分許,漳平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隊民警在執勤過程中,發現漳平市一家足浴推拿店中的人員有違法嫌疑,于是進入店中檢查。
在檢查過程中,警方在一樓發現陳妙、占麗(女)、李某(女)、曾某等人,認為店中的四人涉嫌賣淫PC,并對四人進行人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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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樓現場搜查完畢后,警方經詢問,陳妙、占麗之前在二樓包廂,就讓兩人回到二樓包廂,并給兩人拍攝照片,在現場檢查完畢后,傳喚四人至漳平市公安局辦案中心進行詢問。
6天后,警方以筆錄形式,向陳妙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申辯的權利,陳妙拒絕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
次日,警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發當晚0時許,陳妙與占麗在足浴推拿店談好一次300元(未支付)的價格進行賣淫PC。
陳妙與占麗正準備發生關系時,被民警查獲,陳妙的行為已經構成PC,以上事實有陳妙、占麗的陳述與申辯、現場照片、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隨后,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決定對陳妙處以罰款500元,處罰執行完畢后,陳妙對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提出以下理由:
1.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
警方在詢問過程中未全程視頻記錄;存在逼供、誘供;對自己未作辨認筆錄;作出行政處罰前未對自己進行告知也未聽取申辯;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就預收500元。
2.行政處罰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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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妙、占麗的詢問筆錄中,多處陳述在二樓房間準備發生關系時被查獲,與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兩人在一樓被查獲的事實存在明顯不一致。
雙方談好300元交易價格的事實,除兩人陳述外,也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兩人的詢問筆錄不具備充分證明力,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陳妙的上訴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行政處罰證據是否充分,認定事實是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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