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龍巖,男子午夜時分去足浴推拿,突遇當?shù)鼐綑z查,警方調查后認為,男子已談好要給女方300元,屬于情節(jié)較輕的PC行為,故對其處500元罰款,事后男子不服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龍巖市中院)
事發(fā)當晚23時50分許,漳平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隊民警在執(zhí)勤過程中,發(fā)現(xiàn)漳平市一家足浴推拿店中的人員有違法嫌疑,于是進入店中檢查。
在檢查過程中,警方在一樓發(fā)現(xiàn)陳妙、占麗(女)、李某(女)、曾某等人,認為店中的四人涉嫌賣淫PC,并對四人進行人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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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樓現(xiàn)場搜查完畢后,警方經詢問,陳妙、占麗之前在二樓包廂,就讓兩人回到二樓包廂,并給兩人拍攝照片,在現(xiàn)場檢查完畢后,傳喚四人至漳平市公安局辦案中心進行詢問。
6天后,警方以筆錄形式,向陳妙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陳述、申辯的權利,陳妙拒絕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
次日,警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發(fā)當晚0時許,陳妙與占麗在足浴推拿店談好一次300元(未支付)的價格進行賣淫PC。
陳妙與占麗正準備發(fā)生關系時,被民警查獲,陳妙的行為已經構成PC,以上事實有陳妙、占麗的陳述與申辯、現(xiàn)場照片、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隨后,警方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決定對陳妙處以罰款500元,處罰執(zhí)行完畢后,陳妙對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提出以下理由:
1.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
警方在詢問過程中未全程視頻記錄;存在逼供、誘供;對自己未作辨認筆錄;作出行政處罰前未對自己進行告知也未聽取申辯;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就預收500元。
2.行政處罰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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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妙、占麗的詢問筆錄中,多處陳述在二樓房間準備發(fā)生關系時被查獲,與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的兩人在一樓被查獲的事實存在明顯不一致。
雙方談好300元交易價格的事實,除兩人陳述外,也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兩人的詢問筆錄不具備充分證明力,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jù)。
根據(jù)陳妙的上訴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二是行政處罰證據(jù)是否充分,認定事實是否清楚。
1.關于程序是否合法問題。
其一,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52條、第77條,在詢問過程中,有2名人民警察在場并表明執(zhí)法身份的情形下,可以全程錄音、錄像。
因在詢問陳妙時,在場的2名工作人員林彬、鐘華均為人民警察,并已表明執(zhí)法身份,陳妙主張詢問過程中未全程錄音錄像違反法定程序,于法無據(jù)。
其二,陳妙主張在詢問過程中存在逼供、誘供,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故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
其三,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01條,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讓違法嫌疑人對其他違法嫌疑人進行辨認。
即公安機關可以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做辨認,辨認程序并非法定必經程序,故陳妙以警方未做辨認筆錄,主張程序違法依據(jù)不足。
其四,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46條,除依照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警方當場收繳陳妙500元罰款,違反罰繳分離原則,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鑒于警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為陳妙代繳500元罰款,對其權利義務未造成實質性影響,故不認定上述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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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77條、第167條,警方在作出行政處罰前,以筆錄的形式告知陳妙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陳述、申辯權。
因陳妙拒絕簽字捺印,由兩名經辦民警在筆錄中注明并簽字,符合法定程序,陳妙以自己未簽字確認為由,主張警方未履行告知義務,依據(jù)不足。
綜上,警方作出行政處罰過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調查、詢問、告知、作出處罰決定、送達、執(zhí)行等法定程序,雖有瑕疵但不構成重大違法。
2.關于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問題。
其一,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顯示,陳妙在一樓被民警控制,民警問陳妙之前在哪,陳妙答在二樓,而后民警讓兩人到二樓包廂的床上拍照。該照片并非客觀記錄,不能作為證據(jù)。
其二,檢查筆錄中載明“民警到足浴店二樓房間內,發(fā)現(xiàn)有一男一女,兩人見到民警后神色慌張,床鋪邊上有垃圾桶一個,內無衛(wèi)生紙”。
這與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中,民警在一樓發(fā)現(xiàn)并控制陳妙、占麗的事實不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其三,陳妙的詢問筆錄中載明“我上二樓準備和這個女的發(fā)生關系時,警察到場抓獲我們”“我們談好一次300元”“我們剛要上樓就被抓”。
占麗的詢問筆錄中載明“他來二樓房間里,我們正準備發(fā)生關系時,警察就沖進來把我們帶走”“我們談好300元一次”。
可見,兩人詢問筆錄中,多處陳述在二樓房間準備發(fā)生關系時被查獲,與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事實不一致,故兩人的詢問筆錄不具備充分證明力,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jù)。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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