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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盒馬“誤將水仙當百合”事件向涉事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朝陽區市監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罰款198元、沒收違法所得19.8元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顯示:
2026年1月23日,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盒馬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多次赴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盒馬區域負責人和當事分揀員進行詢問,最終查明事件原因為:分揀員當日接到兩單分揀任務,在打包過程中將兩個訂單中的百合與水仙看反,導致將兩個商品裝錯,誤將水仙種球當作食用百合發貨。針對上述結果,盒馬提出兩條申辯意見:第一,本案性質屬于“員工操作失誤”,而非“企業主體責任缺失”;第二,公司已全面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度,本案屬于流程執行中的偶發漏洞,不等同于企業“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主體責任”。但市監局對上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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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事,消費者鄒女士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盒馬方面起初“設下圈套惡意誘導”她接受高額賠償方案。她回憶稱:“母親剛從搶救室出來,我說你們先把醫藥費付了,他們不同意,非要一次性賠償。他們不肯拿出賠償方案,非要讓我提,隨后又向市監局告我敲詐。”鄒女士指出,盒馬始終未能認識到自身錯誤,僅提出金錢補償,而她作為受害者家屬,“錢無所謂了,我要的就是一個有誠意的道歉”。鄒女士還表示:“現在我們證據完整,律師已準備就緒,一定會堅持訴訟到底。”
有北京市民反映,其在北京一家盒馬門店下單購買鮮百合,因配送員在分揀時誤將一盒水仙配送上門,導致家人不慎誤食就醫。之后該消費者向盒馬方面索賠375萬元,雙方因賠償方案存在分歧目前仍在協商中。
據消費者鄒女士講述,1月2日,她為了給感冒的孩子煮湯,在北京一家盒馬門店下單購買了鮮百合。下單后,她與丈夫外出健身,貨物由家中母親代為簽收。鄒女士稱,其家人以為就是百合,便洗凈和梨一起煮了湯。家人飲用該湯后出現身體不適趕緊送醫。經過醫院幾小時緊急治療后,家人才于次日返家休養。事后鄒女士在查看 “百合”的外包裝時,才發現“水仙球”字樣,這才確認是配送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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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收到的貨物 受訪者供圖
鄒女士曾向記者表示,家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她就此次事件報了警。警方隨后前往涉事的盒馬門店進行調查,并調取了相關監控。后續警方告知,由于沒有證據表明配送員存在故意行為,其本人也陳述此為無意過失,因此該事件不符合立案條件。
鄒女士還表示,在事發后的第二天,涉事盒馬mini黃寺店負責人曾聯系她道歉。此后,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
報道提及,盒馬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事發后已成立專項組跟進處理,并希望與鄒女士私下達成賠償與和解。
1月28日,記者就上述情況向盒馬求證,盒馬官方回應表示,我們第一時間聯系顧客,了解到顧客于2日晚送醫、3日已出院,隨即成立專項小組全程跟進并制定補償方案。目前,因雙方對賠償方案仍有較大分歧,相關事宜仍在協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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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商品包裝外觀
對此,盒馬方面表示,初步調查,系揀貨過程中將同時段另一訂單的水仙種球誤放入該顧客包裹中。公司將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已對相關流程進行整改,避免類似情況發生。“我們再次向受影響的顧客表示最誠摯的歉意。”
有行業人士分析,之所以出現上述失誤,或因超市食品與非食品區域未進行嚴格區分,平臺仍需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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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馬所售鮮百合 圖片來源:盒馬APP
據了解,水仙球的鱗莖含有多種劇毒生物堿,包括石蒜堿、水仙堿、偽石蒜堿等,且毒性成分遍布球莖、葉片、花等全株。這類物質對人體的消化系統、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均有強烈刺激和損害作用,且高溫烹煮、浸泡等常規處理方式無法完全破壞其毒性,無法通過加工將其變為可食用狀態。
誤食水仙球后,毒性發作較快,一般在15分鐘至1小時內出現癥狀,輕度中毒以消化系統癥狀為主,表現為惡心、嘔吐、腹痛等;若誤食劑量較大,會引發中重度中毒,出現頭暈、頭痛、乏力、視力模糊等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癥狀;極端情況下,嚴重嘔吐腹瀉會導致脫水、電解質紊亂,甚至引發呼吸、循環衰竭,危及生命。
水仙球的外形與食用百合、大蒜、洋蔥等鱗莖類食材高度相似,都是白色鱗片狀球莖,尤其是未發芽的水仙球,肉眼很難與鮮百合區分。
新民晚報綜合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閃電新聞、津云新聞、界面新聞
原標題:《盒馬誤將水仙當百合配送致顧客中毒,官方罰了!消費者:盒馬告我敲詐,將訴訟》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魏麗英 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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