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0日母親節傍晚,湖北陽新縣宏志達青少年成長基地的宿舍里,一名13歲的江西男孩張浩(化名)正躺在冰冷的地面上,鼻血直流,陷入昏迷。就在幾十分鐘前,“班主任”張某用木戒尺和空心鐵桿,對眼前這個瘦弱的少年持續施暴。
而這一切的起因,僅僅是一張求救紙條。
![]()
就在當天上午,張浩的父親還收到了基地發來的“感恩信”,以為孩子在基地一切安好。他不知道的是,七天前自己花費3.28萬元親手送進這所“成長基地”的兒子,寫下了一張托人帶給媽媽的求救紙條。紙條被發現后,“班主任”張某將張浩毆打至右側額竇骨折,經歷開顱手術后,右眼至今無法視物。
5月18日凌晨,湖北陽新縣聯合工作專班發布通報:嫌疑人張某(男,27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涉事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
這起案件絕非個案——它是長期以來監管灰色地帶的集中爆發,是“暴力矯正”思維釀成的又一個慘劇。暴力不是教育,是犯罪。
一、暴力不是管教——從刑事法律看張某的行為
對于這起案件,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憤怒,但我們更需要冷靜地追問:從法律上,張某的行為究竟構成什么性質的犯罪?他將面臨怎樣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明確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照本案:受害人年僅13歲,仍處于身心發育關鍵期;張某先使用木戒尺擊打,戒尺打斷后又改用空心鐵桿繼續施暴,毆打部位直指頭部和面部,最終造成右側額竇骨折、右眼可能永久失明的嚴重后;毆打后任由昏迷的男孩在地上躺了一整夜,次日才給予救治。
如果傷情鑒定最終評定為“重傷”——考慮到受害人已接受開顱手術且右眼仍無法視物,這幾乎是板上釘釘的結論——那么張某將面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區間。而毆打中使用鐵質器械、毆打后見傷不救的漠視態度,都可能成為量刑從重的情節。
還有一個值得探討的罪名:《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該罪名適用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實施虐待行為的場景。本案中,張某作為基地的“班主任”,與張浩之間存在事實上的監管看護關系,張浩進入基地后的人身安全、生活起居、行為管理均由張某負責。那么,張某的暴力行為能否同時構成該罪?
張某被以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而非行政拘留,說明公安機關初步認定該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暴力從來不是教育的合法手段,《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這是法律的底線,沒有任何余地。
二、賠償與追責——民事責任誰來承擔?
孩子的治療費用預計在30萬到50萬元之間,而涉事基地至今未主動提出承擔。這筆錢,應該由誰出?家長又能通過哪些途徑維權?
第一責任主體是張某。 張某作為直接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康復費等治療和康復期間的合理費用,以及因傷致殘產生的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責任主體是涉事公司——湖北宏志達青少年心理咨詢有限公司。 張某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實施傷害行為的,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還有一點容易被忽視:基地在收治張浩時,明確承諾“絕不打罵孩子”,張某的暴力行為嚴重違反了這一承諾,構成違約。張先生支付的3.28萬元培訓費,完全可以要求全額返還,并主張違約賠償。
建議家長同步推進兩個路徑:刑事上,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申請傷情鑒定,明確傷殘等級,這將直接決定量刑區間和賠償標準。民事上,及時保存全部繳費憑證、聊天記錄、承諾書等證據,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后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將張某和涉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三、“掛羊頭賣狗肉”——誰為監管真空買單?
深入看這起案件,最大的痛點是:這家機構是如何存在的?又是誰在管?
陽新縣教育局工作人員的回應令人震驚:涉事基地前身是一所雙語學校,早已注銷;目前該機構持有的是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心理咨詢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這就是典型的“借殼上市”。注冊為一家公司,卻以軍事化封閉式管理的名義收治了一百多名未成年人,從事全日制寄宿式的所謂“行為矯正”。教育部門管不了“公司”,市場監管部門又管不了“教育內容”——監管真空地帶由此形成。
事實上,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以夏(冬)令營、特訓營、校外培訓等任何形式或者名義開展教育矯治類活動。
但現實中,這類機構依然大量存在。它們披著“心理咨詢公司”“教育咨詢公司”的外衣,隱匿在監管的縫隙中,以“戒網癮”“治厭學”為賣點,吸引著焦慮無助的家長。正如評論所指出的,“一旦出現事故,他們就試圖用‘商業經營糾紛’等理由來混淆視聽,模糊法律與道德的責任邊界,讓暴力在監管的縫隙里日復一日地滋生壯大”。
四、家長的困惑與反思——我們該如何選擇?
必須承認,張先生一家也是這場悲劇的受害者。他們實地考察過基地,“當時基地里面大概有100來個孩子,有的在下棋,有的在打球,氛圍感覺蠻好的。孩子還主動跟我們打招呼,很有禮貌。”校方還承諾絕不會打罵孩子。繳費3.28萬元,報名六個月——這背后是一個普通家庭對孩子未來的殷切期望。
然而,家長們需要警覺幾個信號:
一是“禁止探視”。 張浩到達基地后,家長被告知六個月內不能探視、不能通電話,只能通過微信群里的照片了解孩子動態。任何以教育為名的全日制機構,如果禁止探視、切斷親子聯系,就應當引起高度警惕。
二是機構資質核查。遇到這類機構,不妨先查詢其辦學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問清楚由哪個政府部門監管。如果其注冊為“公司”卻從事全日制寄宿教育,本身就是不合規的。
三是區分“自愿”與“強制”。 張浩是以“配合調查電信詐騙案件”為由被騙上車的。當一個孩子被以欺騙的方式送入封閉環境,他感受到的只有恐懼和背叛,這與真正的行為矯正背道而馳。
更重要的是,家長應當反思:孩子的逃學、叛逆、夜不歸宿,根源在哪里?家庭教育是否出了問題?面對青春期的孩子,溝通理解遠比粗暴“矯正”更為根本。就如那篇評論所說:“如果家里是冰窟,烤完火回去的孩子,凍瘡就不會發作了嗎?”
五、結語:讓法律的利劍斬斷暴力之鏈
從豫章書院到楊永信的網戒中心,從泉州四維成長基地到今天的宏志達青少年成長基地,同類悲劇一再上演,暴力的內核從未改變。每一次,都是封條一貼了事,風頭一過,改頭換面,卷土重來。
刑法追究的是個體的犯罪,但更需要在制度層面織密防護網。監管真空一日不填,類似的悲劇就一日不會停止。涉及未成年人全日制行為干預的,要么納入公辦專門學校體系規范管理,要么直接禁止市場化運營。刑拘嫌犯,停業機構,不是終點;制度的織牢與審慎的監督,以及家長發自內心的回歸,才是避免此類悲劇重演的根本。
張浩右眼的視力,也許再也回不來了。但法律的正義,不能缺席。希望這起案件能夠成為一個制度變革的契機——當每個孩子的求救信號都能被聽見、被保護,社會才真正實現了對下一代的承諾。
暴力永遠不會長出矯正的花朵,它只會結出犯罪的惡果。讓法律的利劍,徹底斬斷這條暴力之鏈。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