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在小區玩耍,卻墜入6米深的井里,造成嚴重人身損傷,一直在昏迷!”近期,天津男童好好(化名)的母親在社交媒體發文講述自家孩子的悲慘遭遇引發網友的廣泛關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聯系到受害男童母親唐女士,她表示,事發后孩子被診斷為顱腦損傷,一直在ICU救治,至今仍處于昏迷狀態。她還稱,事發地疑為人防豎井,井口僅用薄板遮蓋,孩子踩上后底部難以支撐才墜入豎井中,對此她認為小區物業有著難以推卸的責任。“物業方面卻只愿意支付10萬元撫慰金,這對于治療費用而言是杯水車薪。”5月18日,天津市東麗區人防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已介入此事。
男童墜井昏迷18天
井口有綠籬隔擋但僅薄板掩蓋
唐女士向記者回憶,事發當天是4月30日,“那天中午我們吃完飯后,兩個鄰居家的孩子喊好好出去玩,過了20分鐘左右,其中一個小女孩就跑過來說孩子掉下去了。”她趕緊跟隨小女孩趕往事發現場,穿過樓下綠化帶的空地,住宅樓邊上有個小平臺,上面蓋著薄薄的隔板,目測厚度僅有幾毫米,“當時隔板已經被孩子們踩出了缺口,我從缺口往下望去,下面看起來很深,感覺有六七米左右。隱約還能看到地上的血跡。”
唐女士說,后來小區的保潔大爺將她帶至地下車庫找到了重傷昏迷的好好,孩子頭上的傷口一直在流血,“當時物業的工作人員已經把孩子從墜落的地方轉移到了地下車庫,我這才發現,原來好好跌落的那口深井連通著地庫。”唐女士稱,和好好一起墜落的還有同行的另一名男童,“但他及時被保潔大爺拉了上來,只是受到擦傷,我的孩子卻是顱腦損傷,加上左臂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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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墜落處
唐女士表示,目前孩子仍在重癥監護室里沒有蘇醒,一直處在昏迷狀態,“醫生說顱腦損傷就是要經歷這樣的階段,至少可能要昏迷一個月,現在能做的只有等待,并且醫生也不能確保孩子蘇醒之后是怎樣的一個狀態。”
記者從唐女士提供的事發地現場照片和視頻看到,事發平臺位于綠籬和住宅樓墻壁之間,平臺上鋪設蓋板,蓋板下方墻壁上有爬梯,整體空間是一個垂直的通道,通道底部有一扇連接著地下停車場的防火門。據現場照片顯示,目前事發地已被三角錐和圍擋圍了起來。5月16日,唐女士向記者提供其拍攝的視頻里,物業工作人員在小區消防天井邊上設置了黃色的警示牌,上面寫著,“當心墜落、注意安全、禁止攀爬倚靠。”
家屬稱事發設施疑為人防豎井
當地人防辦稱已介入
唐女士稱,小區是2022年交付的,他們是第一批入住的業主,他們業主從不知道有這樣一個天井通道的存在。雖然照片顯示事發地有綠籬隔擋,但唐女士認為,小區的綠化帶并非完全由植被覆蓋,很多孩子會在那里挖土玩,“并且事發地相鄰綠化帶外還有公共長椅,很多人會在此處帶孩子玩耍、休息,沒想到這樣一個危險的天井會離我們平時帶孩子活動的地方這么近,且物業在事發前沒設置任何警示標識。我們小區的物業費不便宜,收費標準是一平米3.25元,卻換來了這樣的管理。”
事發后,小區公告欄張貼《聲明》表示,目前該事件已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物業服務中心將全程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并等待官方責任認定。物業服務中心向受傷兒童及家屬表示慰問,并鄭重提示各位業主,未成年人在園區內及周邊區域活動時,須全程做好看護。同時,物業服務中心積極總結事件教訓,已啟動專項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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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豎井
唐女士表示,5月12日晚上,他們才正式和物業進行了第一次協商,“物業只愿意支付10萬元,但我的孩子現在一直在ICU沒有蘇醒,這些錢根本就是杯水車薪。”唐女士稱,物業方曾向她出具了一份救助協議。據唐女士提供的文件顯示,鑒于好好于2026年4月30日于小區內發生受傷事件,目前處于醫療救護階段,在啟動責任劃分與認定前,物業公司以積極救助未成年人的善意為出發點,自愿提供經濟救助,以解醫療救護所需。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致電事發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稱其不清楚此事,“是物業領導一直在跟進處理此事。”記者多次致電涉事小區物業經理,電話均未能接通。
事發后,唐女士了解到,孩子墜落的深井疑為人防工程豎井,“這個設施是有嚴格的國家標準的,我們小區還有很多類似的豎井,目前來看,事發的這個人防豎井很可能不符合標準。現在我們小區的業主都不敢單獨讓小孩出來玩了。”
物業工作人員此前受訪時表示,井上的蓋子以及安裝都是開發商做好的。記者致電該小區開發公司,電話無人接聽。記者又致電天津市東麗區住建委多個科室,均未獲得有效回應。天津市東麗區人防辦工作人員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他們已介入此事。
律師稱若設施設計有缺陷
不排除開發商承擔“源頭責任”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本案最核心的問題,其實不是“孩子為什么會進去”,而是一個距離居民活動區如此近、足以致命的深井,為什么能長期以“薄板覆蓋”的方式存在。背后更涉及住宅建設、安全驗收、公共設施監管等一整套安全責任鏈條。從目前公開信息來看,本案的責任主體很可能并不只有物業一家。因為類似“小區豎井墜落”案件,往往會同時涉及建設安全、工程驗收、后期管理、公共設施維護、人防工程監管,屬于典型的“多環節、多主體”責任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物業大概率是本案首先會被追責的主體。原因在于物業是小區公共區域的實際管理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物業對于小區內可能危及業主人身安全的設施,負有持續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家屬反映井口僅用薄板覆蓋、無警示標識、無圍擋、周邊還是兒童經常活動區域,物業此前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如果上述事實成立,物業很難完全免責。尤其事發后才臨時加裝警示牌、圍擋,這在司法實踐中,某種程度上也可能被視為對“此前防護不足”的一種間接反映。
劉凱律師認為,本案另一個關鍵問題是這個豎井本身是否符合國家建設標準。如果后續調查發現井口設計存在明顯安全缺陷、蓋板承重不達標、防墜措施不符合規范、未按人防消防工程標準施工、工程驗收存在問題,那么開發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都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因為根據《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責任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相關責任主體應承擔侵權責任。尤其本案屬于住宅小區。如果危險設施本身長期存在結構性安全隱患,即便物業后期有管理責任,也不排除開發商承擔“源頭責任”。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韶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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