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公安快速查處一起在微信群內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案件,違法行為人方某某被行政拘留。
5月12日14時許,福鼎市公安局貫嶺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一工廠員工在微信群對其人身安全進行威脅。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xiàn)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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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查,違法人員方某某(男,1981年生,云南省人)因酗酒與事主發(fā)生矛盾。方某某為發(fā)泄不滿,在有40余人的微信群中連續(xù)發(fā)送語音、刀具照片等,對事主進行辱罵,并威脅其人身安全。這些惡意言論不僅嚴重影響了事主的正常生活,也引發(fā)群內恐慌,擾亂了網(wǎng)絡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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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民警的詢問,方某某對其通過網(wǎng)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違法行為人方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25年6月27日修訂,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有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外,經(jīng)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guī)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福鼎警訊
編輯:吳倩雯
審核:汪晶晶
監(jiān)制:戴蓉
總監(jiān)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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