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強奸罪被刑拘至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審,在長達11個月的時間里,王明(化名)始終認為自己無罪,堅稱與女方系雙方自愿在車內發生性關系。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案發前,涉案兩人在車輛后排曾有互相摟抱、親吻及更進一步的親密行為。此外,被害人劉麗(化名)報警稱被強奸,但在收取王明母親30萬元并簽署諒解書后,先后5次向警方稱其系自愿與王明發生性關系,后又再次改口稱其非自愿,稱此前誤認為“諒解”等同“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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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車輛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王明仍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王明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遂判決王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一審判決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訴,2026年3月30日,此案二審在承德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網友線下見面,案發前曾有親密行為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王明1995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某公司職工。據王明介紹,他與劉麗于2024年10月在網絡上相識,雙方均系單身,后互相添加好友開始聊天。2025年1月26日,王明從外地返回承德老家過年,雙方約定當晚第一次見面。當晚9點多,王明駕車接上劉麗,然后把車停在停車場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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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
在一審判決書中,法院稱經審理查明,上述兩人抵達停車場后,坐到車輛后排互相聊天、摟抱、親吻,被害人同意給被告人進行口部親密行為。兩人下車在停車場附近的藥房購買避孕套,被告人提出與被害人到附近預定的酒店,被害人未同意。兩人回到車上共同坐到后排互相摟抱、親吻,被害人再次為被告人口部親密行為一次。在被害人明確表明不愿意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被告人仍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后被害人撥打報警電話報警。同時查明,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家屬賠償,并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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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車輛后排
據王明在法庭上陳述,兩人采用女方背對方式發生性關系后,因為避孕套問題起了爭執,對方才突然暴怒,兩人開始互相撕扯,自己遭到對方掐脖、打臉、掐下體等傷害,自己只是用手阻擋對方的行為,并沒有故意傷害對方。沖突結束后,劉麗在車內撥打電話報警稱被強奸。
另據劉麗陳述,事發當晚,她明確拒絕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王明叫我去酒店的時候,我都說了我不想,我不想和他發生性關系,他去買避孕套的時候,我跟他說買了也沒用”“在車上的王明要和我發生性關系時,我也說了我不想,你別這樣,我當時是拒絕的”。劉麗還表示,在拒絕與對方發生性關系的請求后,王明用手按住她的脖子,打了她的左臉兩巴掌,還對其進行辱罵,然后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系。“我有傷,我的雙手手腕有淤青、右下臂有劃傷、小腿有淤青,是我反抗時,他給我造成的。他的肩膀脖子附近有抓傷,是我反抗時用手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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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通知書
新黃河記者從承德市雙橋區檢察院起訴書中獲悉,就在劉麗報警的次日,王明即以涉嫌強奸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刑拘,同年2月10日,經雙橋區檢察院批準被承德市公安局雙橋分局執行逮捕。
簽署諒解書后,女方曾5次改口稱其系自愿
據王明母親陳述,2025年3月21日,在她向劉麗支付30萬元現金后,對方簽署了刑事諒解書。“我是聽說如果對方對王明進行諒解,可以變更強制措施,轉成取保候審。然后我就多次去劉麗家里找她及其家屬,賠禮道歉請求諒解。最后劉麗愿意諒解,我也愿意拿出30萬元作為給她的補償,劉麗當天就給我出了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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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諒解書
記者注意到,在一審判決書的被害人陳述部分中,劉麗先后共做了11次筆錄。其中,前4次陳述皆表示“在其本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王明仍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此后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陳述中,劉麗均聲稱和王明發生性關系是自愿的。
在上述5次陳述中,劉麗表示,她事后報警的原因是覺得王明沒有戴避孕套不衛生,而諒解王明的原因是因為“和對方見面后感覺都不錯,想向情侶方向發展,后來了解到強奸罪的處罰很重,不想讓他受到這么大的處罰”“當時報警說自己被強奸是當時情緒比較激動,我和王明發生了沖突,當時我認為我是被強奸了,因為王明在和我發生性關系時我的內心有過猶豫,但是后來想想當時也算是同意了”“感覺一開始的情緒影響了自己的判斷,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當時發生性關系時應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發生性關系時,王明說的話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發生爭吵”。
此外,在劉麗6月14日的陳述中,劉麗稱在和王明發生性關系之前,對方沒有毆打、威脅、恐嚇過她,雙方之間的爭吵、肢體沖突出現在發生性關系過程之中及之后。而在7月21日的陳述中,劉麗又稱雙方之間的爭吵、肢體沖突出現在發生性關系之后。
同年7月24日,劉麗的陳述再次發生根本性改變,表示“發生性關系系其自愿情況不屬實”。劉麗稱,她此前之所以稱與王明發生性關系系其自愿,原因是王明家屬找到她,請求她對王明進行諒解。“我當時也是覺得我諒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的了,所以我在之后去公安機關做筆錄就說我是自愿的了,我現在知道諒解了和自愿是兩回事,我也不想讓事情再這樣錯誤地發展下去”。7月30日,劉麗在其陳述中再次表示其此前報警稱被王明強奸情況屬實。
一審認定強奸罪“判三緩四”,二審尚未宣判
2025年12月25日,承德市雙橋區法院針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明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劉麗發生了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辯護人提出的認為被告人無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王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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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
針對此案,王明辯護律師指出,鑒于被害人前后陳述互相矛盾,對本案關鍵定性“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系”這一重要事實陳述完全相反,本著疑罪從無原則,不能將其作為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奸罪的定案依據。此外,從卷宗照片看雙方各自有傷,但結合案發起因,傷情或系雙方發生性關系之后產生,不能就此認定被告人實施了暴力強奸行為。
5月14日,記者從王明處獲悉,一審判決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訴,該案二審已于3月30日在承德中院開庭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來源:新黃河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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