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巫山縣一老人喝農藥后,家屬質疑急救人員處置不當一事引發關注。
據巫山縣聯合工作組5月11日情況通報,針對昌泰中醫院相關醫護人員涉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行為,該縣有關部門已于5月7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將根據調查結果對昌泰中醫院及相關醫護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5月12日,當事人家屬告訴九派新聞,此事已得到妥善處理,家屬訴求得到滿足。關于涉事醫院相關醫護人員行為,巫山縣衛健委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正在全面展開調查,到時候結果會公布。
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余昊律師表示,當醫護人員救護能力有限時,依據院前急救“先處置、后轉診、不放棄”的核心原則,應當立即請求上級支援、聯系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轉診、同時開展基礎生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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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在門外。圖/監控截圖 瀟湘晨報
【1】醫院回應質疑,承認急救流程有問題
據瀟湘晨報此前報道,家屬鄒先生稱,5月1日,73歲的爺爺在家因家庭矛盾喝了農藥,時間推測在中午。當日下午3時許,奶奶回家發現后,和兒女打了電話,兒女撥打120,奶奶把爺爺從椅子上搬到地上平放。
下午4時許,巫山昌泰中醫院的救護車到場,來了一個醫生一個護士,兩人連門都沒進,在門外看了看即宣布人已死亡,說人的顏色都變了。離開前,醫護人員問奶奶,奶奶說有三四個小時了,醫護人員說肯定沒救了。
醫護人員離開后,家人準備后事,過了大約四十分鐘,家人在為爺爺穿壽衣時,發現爺爺還在出氣,便再次撥打120。爺爺被送醫后,靠著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征,人一直處于昏迷狀態,“爺爺全身器官衰竭,我們家屬不想他再受苦,最后選擇放棄治療,5月5日爺爺就離世了”。家屬認為醫院對老人離世應承擔責任。
5月11日,巫山昌泰中醫院工作人員回應稱,醫護人員還沒到現場的時候,患者的老伴就說喝藥已經有四小時了,病人不需要救了,“家屬拒絕檢查,醫護人員就在門口看了下,患者被平放在地上,已經是死人的樣子”。有媒體注意到,該細節與鄒先生的講述有所不同。
該院工作人員表示:“從醫學職業上,我們有一定的過錯、一定的瑕疵,對此我們愿意給予一定的關懷,但必須合情合理。這種情況,我們也不是百分百的責任。”該醫院一名負責人承認急救流程確實存在問題,并且上報了主管部門,“但與患者的死亡沒有直接聯系”。
【2】通報:已立案調查
11日,巫山縣聯合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稱,針對網傳“我縣一老人喝農藥后醫護人員未檢查即認為老人已死亡”,經核查,5月1日15時46分許,昌泰中醫院接到電話,稱大昌鎮長勝村2組鄒某某服用農藥中毒。16時13分,昌泰中醫院派出救護車及2名隨車醫護人員趕到現場,鄒某某家屬及鄰居告知醫護人員,鄒某某已服農藥4小時左右,服藥量不詳。2名醫護人員向患者家屬詢問了患者有關情況后,提出其救護能力有限,遂自行離開。18點22分,120救護車將患者送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
通報提到,在5月1日-5日救治期間,院方反復多次與患者家屬溝通并詳細告知病情,建議盡快進行血液凈化治療,患者家屬商議后均明確拒絕血液凈化治療。5月5日20時許,患者家屬要求放棄治療,并與縣人民醫院簽訂《知情同意書》后自行出院。經了解,患者出院后,于5月5日20時30分去世。
通報還指出,針對昌泰中醫院相關醫護人員涉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的行為,我縣有關部門已于5月7日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將根據調查結果對昌泰中醫院及相關醫護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針對此事后續,5月12日,九派新聞撥打巫山昌泰中醫院對外公開電話。其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現在(家屬)已經下架很多信息,已經處理好了,你不要再打電話問了”。隨后,記者聯系到當事人家屬。其表示,這件事情已經得到妥善處理,訴求得到滿足。
關于涉事醫院相關醫護人員行為,巫山縣衛健委工作人員告訴九派新聞,正在全面展開調查,到時候結果會公布。
天眼查顯示,巫山昌泰中醫院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為沈宏勇,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經營范圍為醫療服務,由沈宏勇等7人共同持股。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該院曾因過度醫療、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住院、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職工醫保基金損失。2024年10月15日,巫山縣醫保局責令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退回居民醫保基金39733.74元、職工醫保基金1434.58元,并處罰款41168.32元。同年11月,該院因使用假藥、劣藥,被巫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罰沒11萬余元。
2025年11月,該院因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被巫山縣醫保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退回居民醫保基金5423.58元,并處罰款5423.58元。
【3】律師:救護能力有限時應先現場急救處置,再聯系轉診、監護轉運
針對此事涉及的法律問題,九派新聞采訪了兩位律師進行解讀。
按家屬所說,醫護人員未進門檢查,僅憑經驗和家屬描述就判斷患者死亡并離開,這是否違反急救規范?
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余昊律師分析稱,該行為違反《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關于“不得拒絕、推諉、延誤”的強制性規定。從死亡判定標準看,院前死亡判定必須遵循心肺死亡標準與國家專家共識,需核查意識、呼吸、循環、瞳孔等指標,經規范搶救后由執業醫師作出判斷,僅靠外觀觀察不具備法律效力。
當醫護人員救護能力有限時,可以做些什么來幫助患者?湖北賦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應歡律師稱,應先現場急救處置,再聯系轉診、監護轉運,不得擅自離開。
余昊補充道,依據院前急救“先處置、后轉診、不放棄”的核心原則,應當立即請求上級支援、聯系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轉診、同時開展基礎生命支持,并完整記錄現場搶救、監護運送、途中救治和醫院接收等信息。
若醫務人員第一次出診確屬“誤判并離場”,該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構成因果關系?余昊指出,此類情形在法律上通常遵循“多因一果”原則進行認定。患者服毒本身是基礎病因,但院前急救延誤約四五十分鐘、家屬后續拒絕血液凈化治療、最終放棄治療,均可能參與死亡因果認定。
其認為,責任劃分必須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綜合判斷各方過錯行為的原因力大小。醫護人員作為直接行為人,若存在違反診療規范的過錯,其法律后果由所在醫院承擔替代賠償責任;醫院作為用人單位和急救網絡成員單位,對院前急救流程、人員資質、設備配置負有管理責任;家屬方面,若存在拒絕必要治療、主動放棄治療等情形,依據“民法典”關于過失相抵的規定,可能相應減輕醫方的賠償責任。
余昊還表示,“病情嚴重”從來不是院前急救拒絕救治或擅自離場的法定事由。《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及診療規范均要求急救人員對急危重癥患者實施必要急救措施,不得以患者病情過重為由拒絕救治。
此事雖已解決,但引發對于急救流程規范性的討論仍在持續。有人指出,為避免此類糾紛,日后不妨使用急救“記錄儀”,記錄下醫護人員與家屬溝通全過程。
現實中,醫院和家屬雙方,可以做些什么來保護自身?肖應歡律師建議,醫院可全程開啟急救記錄儀,規范查體、書面記錄,告知內容由家屬簽字。家屬可全程錄音錄像,保留時間線證據;對死亡判斷要求出具依據,有異議時當場固定證據,事后及時封存病歷。
針對此事,余昊結合其從業經歷總結道,此案有三個值得關注的法律節點。其一,行政調查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巫山縣有關部門已于5月7日對醫護人員立案調查,該行政調查結論將對后續民事賠償產生重要影響。若最終認定構成醫療事故或存在醫療損害,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將更為堅實。
其二,鑒定的關鍵作用。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通常是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而法官對此高度依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意見。
其三,和解協議的潛在風險。家屬與醫院已達成和解,若和解協議中家屬作出了權利放棄的承諾,未來若發現新的損害后果或重大誤解,再行維權將受限制。其建議在類似事件中提醒當事人審慎簽署一次性了結協議,必要時在協議中保留特定權利的追索條款。
九派新聞記者 胡冰月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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