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 "大學教師在南寧火車站遭安檢員追打" 的視頻在社交平臺刷屏,把 "互毆" 認定這個老生常談卻又爭議不斷的話題,再次推到了公眾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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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 2025 年 9 月 4 日。浙江某高校教師張欞(化名)結束南寧的行程后,因不熟悉站內環境錯過了高鐵,打算從進站口方向出站打車去機場趕飛機。他向安檢員何某某說明情況并得到了放行,可就在剛走出道閘的瞬間,背后突然傳來了辱罵聲。
張欞轉身回去質問,過程中 "順手推了一下他的左手",要求對方道歉。沒想到何某某當即高喊 "老子還要打你打死你",直接沖出閘機開始追打。
一段 7 分 38 秒的完整視頻記錄了整個沖突過程:從第 50 秒到第 1 分 34 秒,何某某持續對張欞進行攻擊,張欞全程后退躲避,只能用雙手護住自己,多次躲到上前勸阻的其他工作人員身后。即便有多人拉架,何某某仍多次掙脫,繞著人群繼續追打,直到執勤民警趕到現場才最終停手。
事后的傷情鑒定結果反差極大:張欞全身共有 10 處挫傷,頭部、背部、胳膊、腿部均有不同程度受傷;而何某某僅右臉有兩道輕微劃痕。
但給出的處理結果,卻讓很多人感到意外:認定雙方構成互毆,各自處以行政拘留 5 日。處罰決定書稱,張欞 "反向出站,被安檢員何某某制止后不聽勸阻,出去后又返回推了安檢員何某某,隨后與何發生糾紛并互相推搡"。
張欞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先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原處罰決定。隨后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2026 年 5 月 15 日,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
核心爭議:后退抵擋,算不算 "互毆"?
這個案件最讓公眾難以理解的地方在于:一個人被追著打了近一分鐘,全程都在后退躲避,怎么就成了 "互毆"?
很多人的直覺是,"互毆" 應該是雙方你來我往、互相攻擊,而不是一方追著打、另一方拼命躲。但在法律層面,這個問題遠比直覺復雜。
首先需要明確法律適用問題。本案發生在 2025 年 9 月,適用的是修訂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舊法中并沒有明確寫入 "正當防衛" 條款,"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正是因為法律條文的缺失,導致基層執法中長期存在一種慣性思維:只要雙方都有肢體接觸,就傾向于認定為互毆,"各打五十大板" 了事。這種處理方式看似簡單高效,卻往往模糊了是非邊界,讓受害者也不得不為侵害行為買單。
那么,互毆和正當防衛到底該如何區分?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多起參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區分的關鍵絕不是簡單看 "誰先動了手",而是要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等情節。具體來說,需要從事件的起因、過程、手段和后果四個維度進行全面判斷。
用這四個標準來審視本案,會發現警方的認定確實存在值得商榷之處。
從起因來看,張欞反向出站并非蓄意違規,而是因為不熟悉車站環境錯過了高鐵。他主動向安檢員說明情況并獲得了放行,本身沒有過錯。沖突的真正導火索,是何某某在張欞已經走出道閘后的無端辱罵。張欞隨后的推搡行為,是對辱罵這種人格侵害的直接反應,而非主動挑釁。
從過程來看,處罰決定書描述的 "互相推搡",與視頻呈現的事實存在明顯出入。視頻清晰顯示,在長達近一分鐘的時間里,只有何某某一方在持續攻擊,張欞始終處于被動防御狀態,沒有任何主動攻擊的行為。如果這都能被認定為 "互毆",那 "正當防衛" 在治安案件中幾乎就沒有了適用空間。
從手段來看,何某某是主動沖出工作崗位,揮舞雙手持續攻擊他人;而張欞的所有動作都僅限于后退躲避和用雙手抵擋。他沒有使用任何工具,也沒有在任何時候進行反擊。即便最初那一下推搡可以被認定為 "先動手",但在何某某升級為持續追打之后,張欞的行為性質已經完全轉變為防御,不能再與之前的推搡混為一談。
從后果來看,10 處挫傷與兩道劃痕的強烈對比,本身就說明了這不是一場勢均力敵的沖突,而是一方對另一方的單方面侵害。如果雙方行為的違法程度相當,不可能造成如此懸殊的傷害結果。
"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本案中,何某某不僅先以辱罵挑起沖突,還在張欞沒有進一步挑釁的情況下升級為暴力追打,且在多人勸阻的情況下仍不停止,完全符合上述情形。
幾個不能被忽略的關鍵細節
除了上述核心爭議點,本案還有幾個細節值得深入思考。
第一,何某某的特殊身份。他不是普通公民,而是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車站安檢員。作為公共服務崗位的工作人員,面對與乘客的糾紛,首先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比如呼叫執勤民警處理。但他卻選擇了放棄崗位職責,以暴力方式回應乘客的推搡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職業道德,也比普通公民之間的互毆行為性質更為惡劣。
第二,處罰決定書中反復強調的 "反向出站" 問題。警方似乎想以此證明張欞存在過錯,但根據張欞的陳述和視頻證據,他已經向安檢員說明情況并獲得了放行。即便反向出站確實違反了車站管理規定,也應當由車站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不能成為安檢員辱罵和毆打乘客的理由,更不能因此減輕安檢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行政處罰的 "過罰相當" 原則。即便法院最終認定張欞最初的推搡行為構成違法,也需要考慮雙方行為的情節和后果差異。一個造成對方 10 處挫傷的人,和一個僅造成對方兩道劃痕的人,受到完全相同的處罰,是否符合 "過罰相當" 的基本法律原則?這也是本案需要回應的重要問題。
法律正在改變,但正義不能等待
本案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背景:就是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確立了治安管理領域的正當防衛制度。第十九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這一規定的出臺,正是為了糾正過去 "誰動手誰有理"、"各打五十大板" 的執法慣性,真正落實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的法治精神。
當然,根據 "從舊兼從輕" 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仍然需要適用修訂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新法所傳遞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導向,無疑可以為法院的司法裁量提供重要參考。
很多人可能會問,不就是 5 天行政拘留嗎?忍一忍就過去了,何必這么折騰?
但對于張欞這樣的高校教師來說,一份 "毆打他人" 的行政處罰記錄,影響的絕不僅僅是 5 天的人身自由。它可能會影響職業聲譽、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申報,甚至出境審批等諸多方面。他選擇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維權,不僅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清白,也是為了推動執法標準的統一和公正。
行政訴訟制度的意義,就在于為公民提供一條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途徑。在本案中,法院需要重點審查的,就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否準確區分了 "防衛" 與 "互毆" 的界限,是否充分考量了雙方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差異。
這個案件的最終結果,不僅關系到張欞個人的命運,也將對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產生重要影響。它將檢驗基層執法機關是否能夠擺脫簡單化、機械化的執法思維,是否能夠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法治社會的進步,往往就是在這樣一個個具體的案件中實現的。我們期待法院能夠作出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判決,讓 "互毆" 不再成為掩蓋暴力、模糊是非的擋箭牌,讓每一個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時,都有底氣依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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