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轉自:法治日報
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因未成年人點燃楊柳絮引發的火災案,引發關注。15歲的未成年人小琦(化名)因好奇,用打火機點燃路邊堆積的楊柳絮,火勢迅速蔓延,燒毀了鄰居家承包地內251棵樹木及70塊圍網,造成較大財產損失。最終,法院判決小琦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合計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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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紛紛感嘆:這筆“學費”不低!那么,“熊孩子”闖禍,父母能否以“事前已盡到教育義務,事發時也不在場”為由免責?未成年人年齡是否影響過錯的認定?
一起來看本案承辦法官、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王澤碩法官的專業解讀。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能否以“不知情”或“已盡到教育義務”為由免責?
王澤碩:我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不以監護人知情為前提。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他人作出侵權行為時,監護人并不知情或未在現場。正因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才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這符合常識、常理、常情。孩子闖禍,父母不能以“我不知情”免責。
相反,如果監護人在小琦將要點燃楊柳絮前就知情,還不采取積極行為阻止,甚至希望、放任起火的結果發生,或因過失最終未能阻止小琦點燃楊柳絮,監護人可能構成放火罪或失火罪,需要承擔更嚴厲的責任。即使監護人已盡到日常教育監護義務也不能免責,法律后果是可以減輕,而非完全免責。
2.點燃楊柳絮在法律上為什么構成“過錯侵權”?未成年人年齡是否影響過錯的認定?
王澤碩: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分為過錯侵權、過錯推定及無過錯責任三類。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為最基本的歸責原則,適用于多數侵權責任糾紛。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無過錯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都需要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不能自行創設。點燃楊柳絮的行為未有法律明確規定適用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因此應適用過錯責任。楊柳絮極易燃且燃燒速度極快,在法律實踐中,極難出現行為人點燃楊柳絮還沒有過錯的情形。
過錯認定需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就本案而言,民法典沒有規定按照年齡大小來劃分過錯,五歲點燃還是十三歲點燃都是過錯,未成年人的年齡大小不影響過錯的認定。
楊柳絮含油脂、燃點低,
遇明火極易迅速蔓延。
當前正值楊柳絮高發季節,
法報君提醒廣大家長:
切實加強火源管理,
妥善保管打火機等引火物品,
及時清理房前屋后堆積楊柳絮,
并對未成年人進行
具象化的防火安全教育。
防患于未然,
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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