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廣東廣州。市民李先生(化姓)反映,他和朋友在五羊邨一網紅粥店就餐時,目睹后廚員工將鐵鍋當水桶,用掃把洗鍋、刷墻,而那口鍋正是剛炒完粉的鐵鍋。
隨后,一名店員有所察覺,用身體進行遮擋。約15分鐘后,李先生看到員工用同一把掃把掃地。他表示,此前曾在江南西分店多次用餐,五羊邨店是第一次來,“感覺有點惡心,親眼看到那一刻心理上過不去”。
5月14日,記者多次嘗試致電商家,電話無法撥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商家應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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