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對老夫妻一輩子省吃儉用,攢下了一套虹口70多平方米的房子。三個兒子,手心手背都是肉,老兩口心里早就有本賬,可誰能想到,這本賬到了最后,差點成了一筆糊涂賬,甚至讓三個親兄弟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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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從2014年說起。那時候,大兒媳婦跟劉老伯提了個建議:爸媽,你們這房子,要是等百年之后再過戶,得交不少遺產稅。不如趁現在,把房子過戶給大孫子,一來能避稅,二來也算是提前把財產留給孫輩了
劉老伯一聽,覺得有道理。他跟老伴商量了一下,又找了老二、老三兩家通氣。兩個弟弟當時也沒二話,覺得大哥家出的主意不錯,一家人和氣要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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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2014年6月,劉老伯走了一個完整的房屋買賣流程,把這套房子以151萬的價格“賣”給了大孫子。合同簽了,名字改了,房產證上變成了大孫子的名字
但有一點,老兩口一分錢都沒收
房子還是老兩口住著,水電費、物業費全是他們自己交。大孫子從沒來住過,也從沒提過給錢的事。這套房子,從實質上說,跟過戶前沒什么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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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留下書面說明:房子賣了,三兄弟按比例分
老兩口雖然把房子過了戶,但心里其實一直不踏實。畢竟房子是一輩子的積蓄,他們不想因為這次操作,讓三個兒子之間生出嫌隙
為了把話說清楚,劉老伯和老伴多次口頭交代,還專門寫了一份書面說明。上面寫得明明白白:當年把房子過戶給大孫子,純粹是為了避開遺產稅,不是真的要把房子送給孫子。房子本質上還是老兩口的。等將來這套房子賣掉了,賣房款這樣分,老大拿40%,老二和老三各拿30%。
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老兩口以為話說到這個份上,大兒子一家肯定會守信。畢竟都是親兄弟,總不能為了一套房子撕破臉吧
不料,2018年,劉老伯去世。2023年,老伴也走了
兩位老人相繼離世后,老二和老三想著,按父母的遺愿,把房子賣了,把錢分了,這事就了了
可他們去找大哥商量的時候,大哥那邊遲遲不給答復。不提分房子,不提賣房子,就那么拖著
沒過多久,老二老三發現,老人生前住的那套房子,門鎖被換了。新鑰匙只有大哥一家有
這下老二老三火了。這不是明擺著要把房子獨吞嗎?
兩人一紙訴狀,把大侄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按照老人留下的書面說明,分割這套房子的價值
一審:房子已經給了,就是贈與
法庭上,老二老三的態度很明確:當年爸媽把房子過戶給大侄子,只是為了避稅,不是真心要把房子送出去。而且爸媽活著的時候,一直自己住著這套房子,所有費用都是自己交的。爸媽后來的書面說明也清楚寫著,賣房款要按比例分。所以,當年的買賣合同應該不算數
大侄子那邊則很干脆:房子是爺爺給我的,已經合法過戶到我名下了。房子就是我的財產,爺爺后來寫的那些話,不算數
案子先是走了仲裁。仲裁認為,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簽的,合法有效。房子既然已經過戶給了大孫子,那就是大孫子的了。老人后來的說明,不能推翻已經完成的產權轉移
接著到了一審。一審法院的觀點是:雖然走的是買賣合同,但這么多年老人從來沒有要過那151萬的房款,這就等于實際上是把房子贈與給了大孫子。駁回老二老三的請求
老二老三不服,接著上訴
二審改判:沒證據說老人要贈與,房款算遺產
二審法院仔細看了整個案子的來龍去脈后,得出了不一樣的結論
最關鍵的一點是:從頭到尾,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老人明確表示過要把這套房子送給大孫子
老兩口寫的書面說明,說的恰恰是相反的意思——過戶只是為了避稅,房子本質上還是老人的,賣房款要三個兒子分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贈與合同要成立,必須贈與人自己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而在這個案子里,老人不僅沒有說過要送給大孫子,反而一再強調不是贈與
那這套房子到底是什么性質?二審法院的看法是: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簽的,合法有效。既然簽了買賣合同,那大孫子作為買方,就得按合同約定的151萬支付購房款。這筆購房款,其實是老人名下的一筆債權。老人去世后,這筆債權就成了他們的遺產。三個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向大孫子主張支付各自應得的份額
按照老人遺囑中說的分配比例,老大40%,老二30%,老三30%。折算下來,大孫子應當向老二和老三各支付503300元
二審據此改判
其實二審的判決其實很聰明。它沒有直接否認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也沒有強行把已經過戶的房子再要回來
而是換了一個角度,你把房子拿走了,行,但你得按合同給錢。這筆錢是老人的遺產,按老人的遺囑分。既尊重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尊重了老人的真實意愿。這個結果,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站得住腳
最后說一句,房子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套房子,幾百萬的事,值得讓三個親兄弟從此老死不相往來嗎?這個問題,每個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但從這個案子來看,至少大兒子一家,替所有人做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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