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子王某與16歲女友羅某游玩時,從某樓盤營銷觀光的浮臺橋跳河溺亡。經鑒定,王某系溺水身亡,體內檢出乙醇含量46.29mg/100mL。事后,王某父親將羅某、浮臺橋建設及運營管理的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王某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總數額的70%,即28萬余元。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9日,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此前的一審認定浮臺橋建設公司存在過錯,承擔10%責任,賠償4萬余元;浮臺橋運營公司及羅某無需擔責。一審后浮臺橋建設公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訴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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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6日18時23分,某派出所接報惠州大亞灣區發生一男子跳河事件,值班民警出警后,未在現場附近水域發現并搜尋到尸體。同月17日下午,跳河男子的尸體在浮臺水域被打撈上岸。經查,溺水死亡男子系王某,排除他殺,但家屬對死因有異議,故派出所委托廣東金域司法鑒定所進行法醫病理檢驗,鑒定死亡原因。經鑒定,王某系生前溺死,其體內檢出乙醇含量46.29mg/100mL,但未達致死量,未檢測到常見毒物和其他合成類藥物,可以排除相應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
據派出所的訊問筆錄,當時16歲的羅某在其父親在場的情況下接受訊問,陳述了事發經過。羅某稱,她與王某于2018年5月在某社交平臺相識,2019年2月見面后同居。5月16日,王某給她送衣服,并說要帶她去新塘上班,二人見面后前往某樓盤碼頭游玩。17時40分許,兩人在樓盤營銷中心后面的紅樹林游玩時,王某接到羅某母親的電話,電話中王某告知羅某母親要帶羅某去新塘上班,羅某母親邀請其回家吃飯,王某當即答應。但掛掉電話后,王某卻表示不一同回家,還稱心情不好,要去淡澳河再逛逛。
羅某回憶,抵達淡澳河后,其母再次來電,王某讓她先回家吃飯。后她接到母親電話,讓她和王某一起回家吃飯,接著看到王某縱身跳入河中……“我以前問過他,他說會一點點游泳。王某跳下河后,我沒有看到他掙扎,一直沒露頭。”羅某還稱,她與王某(2019年)2月至5月7日期間感情較好,之后兩人的感情就開始出現問題,經常吵架。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在事發后及時呼喊王某、向路人求助并報警,已盡到合理救助義務,王某父親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羅某對王某溺亡存在過錯,故對其請求羅某承擔本案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作為浮臺橋建設單位,該浮臺橋用于樓盤營銷觀光及游船停靠,屬于公共場所,其未設置護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王某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某乙公司雖為實際管理、運營單位,但王某父親主張其擔責缺乏理據,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行跳河的可能性較高,應自行承擔90%損失,某甲公司承擔10%損失。
法院確認,王某父親主張的喪葬費29672.5元、死亡賠償金376360元符合法定標準,某甲公司需賠償40603.25元。一審判決后,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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