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通快運在杭州召開十周年慶典,全國各地加盟商應邀參加。陜西榆林市一名代理加盟商紀某某在5月5日晚連續參加了兩場酒局,5月6日凌晨3時離開酒局途中在出租車上死亡。家屬認為其身亡與飲酒過量有關,中通快運公司作為這次集體活動的組織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5月9日,家屬與中通快運公司在當地街道社會矛盾調解中心進行了溝通協商。公司代表稱:“在法律上,紀某某的身亡與公司沒有關系。在人情道義上,公司愿作一些補償。”
11日,家屬告訴新黃河記者,公司方面目前最多只肯補償10萬元,家屬對此不能接受。
加盟商酒后獨自打車途中猝死
“中通快運”微信公眾號及相關公開信息顯示,中通快運是中通旗下快運品牌,企業正式名稱叫中通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全國網點數2.4萬家。
5月6日,中通快運在杭州召開十周年高質量發展大會,會上頒發了十佳員工、優秀網點等多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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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快運慶典
紀某某家屬稱,據他們事后了解,紀某某接中通快運公司邀請到杭州參加十周年慶典,5月5日15時到達慶典會場杭州白金漢爵酒店。在公司接待人張某龍的接引下,紀某某辦理了簽到入住手續。張某龍是中通快運西安公司榆林市場的負責人。19時30分許,張某龍組織26名中通快運西北代理加盟商進行聚餐,其間大家共飲用啤酒2箱24瓶,至21時30分結束。22時30分許,其中4名加盟商叫上紀某某去KTV唱歌。到5月6日凌晨3時許,大家喝了10瓶左右啤酒。紀某某離開KTV打車回酒店。上車后約10分鐘,司機聽到后座乘客突然一聲呼喊。發現乘客狀況不對,司機趕緊停車撥打110、120。急救車10分鐘后抵達將紀某某送往醫院急救,但仍不治身亡。
6日下午,紀某某的家屬一行6人趕到杭州。
8日晚,家屬電話中告訴記者,紀某某是加盟商,與中通快運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而張某龍是中通快運公司的正式員工和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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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派出所
9日11時,記者在杭州市西湖區蔣村派出所見到了正在辦理死亡證明書的紀某某家屬。《公民死亡證明書》顯示,紀某某出生于1986年,該起死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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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死亡證明書
家屬告訴記者,警方將事發前同在KTV喝酒的4名加盟商叫去做了筆錄,了解了事發前的情況。然后,家屬與這4人進行了見面協商。這4人只肯每人拿出數千元進行補償。雙方協商未能成功。
公司:法律上無責但愿作一些補償
家屬告訴記者,紀某某是2017年加盟中通快運網點做代理商的,工作很努力,目前網點發貨量在公司西北地區位居前列。他平時很少喝酒,家屬懷疑他的身亡與喝酒過量相關,但目前拿不出實質性證據,因為要證明其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必須申請尸檢。
家屬稱,從6日凌晨事發開始到8日晚,除張某龍之外,中通快運總公司高層一直未就此事前來慰問家屬,更未拿出一份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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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某某生前的證件照片
9日12時許,張某龍與中通快運公司總部3名管理人員來到蔣村派出所。雙方見面后,在蔣村街道社會矛盾調解中心進行了協商談判,記者以家屬親朋的身份參加了旁聽。家屬方認為,中通快運公司作為此次慶典活動的組織方,張某龍作為接待人,未履行好安全提醒、人員看護、風險防范的義務,安全責任意識淡薄,活動管理上存在失職,應對此事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張某龍在會上稱,這幾天,公司出于對他的信任,委托他在處理這件事情。
中通快運公司總部3名管理人員是在公司內部分別負責安全監管、法務、網絡管理等工作。他們稱,這件事情,公司在法律上沒有任何責任,“沒有一毛錢的關系”。公司愿在人情和道義上拿出一些錢,但這錢不是賠償金而是補償款。之前,中通快運發起了一個社會公益基金項目,公司愿意為此事去申請一筆補償金。另外,公司也會組織員工、加盟商進行募捐。他們同時也認為,這幾天來,紀某某家屬的情緒是比較克制的。
9日下午,家屬趕到杭州市桐廬縣的中通快運總部。之后雙方在當地的派出所繼續進行協商談判。公司方面表示愿將補償款從之前所談的5萬元提高到7萬元,并繼續向公司領導申請,盡量使數額再提高。
11日上午,家屬告訴記者,公司那邊10日晚作出最后回復:補償10萬元。11日下午,新黃河記者致電溝通會上的公司法務代表,對方拒絕對此事進行回應。
律師:活動組織方有無責任要具體分析
在此事件中,作為大型集體活動組織方的中通快運公司,有沒有法律上的責任?記者采訪了兩位律師。
上海野馬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送妹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通快運作為這次十周年慶典集體活動的組織者,公司對參與年會的員工及經銷商等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使加盟商等與公司沒有勞動合同關系。但具體分析中通快遞是否盡到了其安全保障義務,需要結合飲酒時是否存在公司領導帶頭勸酒,營造出一種員工、加盟商等難以拒絕的氛圍,或者公司領導是否不加以制止、無節制地提供過量酒水,最終導致加盟商飲酒過量死亡。如果確實存在相應情況,那么公司便存在組織管理上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但飲酒過量,飲酒行為人是第一責任人,應承擔最主要的責任。法院也會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包括組織者、共同參與飲酒者等人的行為綜合判斷分配一定范圍的責任。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認為,中通快運作為慶典活動的組織者對受邀參會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紀某某的身份是加盟商而非公司正式員工,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但加盟商是受邀參加公司慶典活動的參與者,公司仍然對其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參加活動者負有提醒適量飲酒、勸阻過量飲酒以及看護的義務。同時,紀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身體狀況、酒量大小以及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具有充分的預見和認知能力。
來源:新黃河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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