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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9〕10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要求,轉變管理理念,聚焦服務指導,我們擬定了《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指引》,提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和蘊含的法律風險,供用人單位參考使用。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指引
一、關于勞動合同訂立
(一)用人單位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要訂立勞動合同,不僅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也是勞動關系存續、用人單位強化勞動管理、處理雙方爭議的重要依據。
2.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需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
(3)無相關競業限制規定,不利于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3.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參考使用附件1《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參考使用附件2《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參考使用附件2《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并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關系雙方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未按照前款規定如實說明,因欺詐導致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
5.依照《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得只訂立試用期勞動合同或待試用期滿后再訂立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以分支機構的名義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實際用工情況,可選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或參考范本。用人單位需自行擬定勞動合同文本的,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
8.用人單位依據經營狀況及勞動者崗位的情況,依法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勞動合同類型和期限。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訂立非全日制的勞務派遣合同、期限不滿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務派遣合同。
(四)勞動合同期滿要及時續訂
9.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參考使用附件3《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或期滿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
二、關于勞動合同履行變更
(五)勞動關系雙方要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10.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1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
12.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以應得工資扣除加班加點工資后的數額作為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
(六)勞動關系雙方可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13.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無需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將有關變更事項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4.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為了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有關內容。
1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關系雙方應當變更勞動合同: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原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調整工作崗位的;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整工作崗位的;
(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協商一致變更原合同有關內容的;
(5)勞務派遣單位依法重新安排勞動者到新的用工單位工作的。
三、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終止
(七)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具體包括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或未執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具體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勞動者依照前款第三項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違法違規或存在相關過失的,具體包括: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勞動者無過失性解除,具體包括: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具體包括: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第一項、第四項和第五項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依照第四項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參考使用附件4);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應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八)特殊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
18.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其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參考使用附件5),并明確其在相應情形消失時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相關手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九)其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需注意的有關事項
19.用人單位依據本指引第十七條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依據本指引第十七條第三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0.勞動關系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為減少爭議一般應訂立解除協議。
2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參考使用附件6或附件7),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無需勞動者簽字同意。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其他注意事項
22.填寫勞動合同建議使用藍黑色鋼筆或水筆。由于部分勞動合同(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長期保存,不要用圓珠筆填寫。
23.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參考使用附件9《勞動合同簽收確認表》)。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4.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并訂立勞動合同后,應當依照《天津市就業促進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及時辦理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25.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的內容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用人單位未依法建立職工名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件:1.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通知書
2.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
3.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4.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6.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7.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8.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流程圖(參考使用)
9.勞動合同簽收確認表
10.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常見問題
11.各區勞動合同管理部門聯系方式
附件1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通知書
先生/女士:
你已于 年 月 日被我單位錄用,請你在接到此通知后 天內到本單位 部門,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書。逾期不訂立,單位將依照法律規定與你終止勞動關系。
擬訂立的合同相關內容如下:
期限為:
工作崗位:
工作地點:
勞動報酬: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
先生/女士:
因你未能按照本單位通知中規定的時限,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單位決定與你自 年 月 日起終止勞動關系。
請你在接到此通知后 天內到本單位,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先生/女士:
單位與你于 年 月 日訂立的 期限勞動合同,即將履行期滿,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單位決定與你續訂勞動合同。
請你在接到此通知后 天內將意見反饋給單位
部門,逾期不回復的,視為本人不同意續訂。
擬訂立的合同相關內容如下:
期限為:
工作崗位:
工作地點:
勞動報酬:
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先生/女士:
本單位與你訂立的 期限勞動合同,由于 原因,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單位 的規定,決定自 年 月 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先生/女士:
本單位與你于 年 月 日訂立的 期限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 項規定,決定不再與你續訂勞動合同。
因你現處于 ,按照規定請你在該情形消失時 天內到本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本單位與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訂立的 期限勞動合同,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解除,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 。該職工在本單位的相關工作情況:
1.本單位與其最近一次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該職工在本單位的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工作崗位為: 。
3.該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共計為: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7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本單位與 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訂立的 期限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 項規定,本單位決定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至 。該職工在本單位的相關情況如下:
1.本單位與其最近一次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該職工在本單位的所從事的工作或工作崗位為: 。
3.該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共計為: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8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流程圖(參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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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勞動合同簽收確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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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常見問題
一、哪些單位用工要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包含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法律另有規定,也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中都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中應包括以下內容: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要經過什么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將該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四、勞動關系從何時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勞動者有什么知情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工時制度、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職業危害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六、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哪些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與錄用條件和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并按照用人單位要求提供書面材料。
七、建立勞動關系后,應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八、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撥打咨詢服務電話12333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九、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限期訂立勞動合同,逾期勞動者仍不同意訂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按照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應結未結的工資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按照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結工作交接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和應結未結的工資福利待遇。
十、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字才能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者必須本人簽字,不能由他人代簽。
十一、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十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終身勞動合同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十三、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在續訂勞動合同時,不能再約定試用期;2.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十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其上限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十五、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同時約定違約金。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同時約定違約金。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十六、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原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十七、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怎么處理?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十八、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十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附件11
各區勞動合同管理部門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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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天津市人社局”,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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