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在上海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批復
國函〔2026〕38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們關于在上海市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暫時調整實施《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關部門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市、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統籌發展和安全,建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上述調整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暫時調整實施的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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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中國政府網
校 核|楊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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