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年度養老金調整工作安排中,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月最低標準已明確上調20元,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目前尚未公布。結合中央印發的“十五五”工作規劃綱要要求,本年度養老待遇調整需健全調整機制,并進一步向退休待遇偏低群體傾斜,這一要求明確了本次調整工作的核心方向。
回顧歷年養老金調整工作,調整幅度的高低主要由兩項因素決定:一是全國層面確定的養老金調整比例,二是各省市制定的具體調整方案。本文將結合上述兩項因素,分析1961年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員是否能夠獲得更高幅度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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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養老金調整比例的制定來看,我國已建立明確的機制要求。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會根據物價上漲情況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待遇進行適度調整。
由此可見,養老金調整比例并非隨意制定,近年來調整比例逐步回落,是受我國經濟平穩進入新發展階段、物價與職工工資水平增速放緩的影響。2025年物價增長與上年持平,基本實現零增長;職工工資水平雖尚未正式公布,但從居民收入增長趨勢判斷,即便保持增長,增速也有所回落。因此本年度養老金調整比例難以超過2%,能夠與2%持平已屬于較為理想的漲幅,現有多數分析預測本次調整比例將低于1.8%。
即便養老金調整比例低于2%,不同退休人員的實際漲幅也存在差異,受個人養老金基數水平、所在地區具體調整方案的影響,最終調整結果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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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分析各省市養老金調整方案的具體內容與實施方式。從歷年調整實踐來看,各省市會結合本地區退休人員結構與經濟發展狀況制定本地化調整方案,而調整方式執行國家統一要求,采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傾斜調整”的組合模式開展調整工作。
各省市的養老金調整方案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不存在完全一致的方案;自2016年我國統一企業事業單位與機關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以來,該組合調整方式已沿用至今,機制相對成熟穩定,兼顧性較強,能夠適配各省市的實際情況,也因此形成了不同地區的漲幅差異。
判斷1961年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員能否獲得更高漲幅,主要需要結合傾斜調整規則分析。傾斜調整中的高齡傾斜政策對申領年齡有明確要求,目前多數省市將高齡傾斜的年齡門檻設定為年滿70周歲,僅少數省市將門檻設定為年滿65周歲。1961年出生的人員在2025年剛滿64周歲,不符合現行多數地區的高齡傾斜申領條件;若是1960年及之前出生的人員,部分符合年齡條件的退休人員可享受更高調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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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觀點提出為何不將高齡傾斜的年齡門檻放寬至65周歲,該問題主要基于兩方面考量:第一,設置高齡傾斜政策的初衷是保障高齡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而2025年起我國已實施延遲退休政策,未來男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63周歲,若將門檻降至65周歲,退休僅2年即可享受高齡傾斜,無法體現該項政策對高齡退休人員的保障初衷;第二,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持續加深,若將年齡門檻從70周歲放寬至65周歲,會擴大享受傾斜調整的人員范圍,增加地方財政的支出壓力,部分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難以承擔該筆支出;若為擴大覆蓋范圍降低人均調整標準,反而會損害符合條件的高齡退休人員的實際待遇。
即便1961年出生的退休人員暫不符合多數地區的高齡傾斜調整范圍,1960年之前出生的退休人員仍有可能進入傾斜調整的覆蓋范圍,且過往調整實踐中已有少數省市將門檻設定為65周歲的先例。此外,每年養老金調整方案都會結合實際情況動態調整,高齡傾斜的年齡門檻也存在調整的可能性,因此最終能否獲得更高漲幅,仍需以本年度正式公布的調整方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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