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子王某此前曾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判刑,于2025年4月刑滿釋放后不久,又在去年7月通過在場外傳送答案的方式,兩次幫助他人參加了機動車駕照科目一的考試,并獲利12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一審法院——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以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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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判決書顯示,1987年出生的王某此前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還兩次因買賣機動車駕駛證分被行政拘留。2024年,王某又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天門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而王某在2025年4月刑滿釋放后,又多次意欲通過作弊方式,幫助他人通過相關國家考試。
去年7月16日,王某將事先準備好的電路板捆綁在參加機動車駕照科目一考試的華某身上,讓其戴上微型耳機進入考場。華某在考場內通過作弊設備轉述題目,王某在考場外通過手機向華某傳遞答案,華某成功通過考試。此次王某獲利7000元。
同月23日,王某為參加科目一考試的胡某裝上電路板、微型耳機等作弊設備,胡某進入科目一考場后通過作弊設備轉述題目,由王某在考場外的車上通過手機向胡某傳遞答案。胡某的作弊行為被監考人員發現,王某被抓獲。在此次組織考試作弊中,王某用其妻子的微信收款碼一共收取胡某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以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同時,對王某所退繳的非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電路板、電池、耳機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 張莉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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