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翻唱別人的歌,為啥大衣哥從不被起訴,旭日陽剛卻被禁唱。
都是草根翻唱走紅,旭日陽剛唱《春天里》被汪峰起訴禁唱,大衣哥朱之文常年唱別人的歌,卻從沒陷入侵權糾紛,這差別真的太耐人尋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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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核心就兩個字:商用。法律早有規定,非公益免費演出翻唱不算侵權,靠一首歌賣票、賺高額出場費,才是踩紅線。
旭日陽剛當年把《春天里》當“搖錢樹”,商演必唱這首歌,觀眾沖它買票,出場費漲到幾萬一場,卻從不付版權費,原作者維權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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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衣哥不一樣,早期常上央視、跑鄉村慰問、參加公益演出,拿的是勞務費,不靠某首歌賣票。他唱的多是《滾滾長江東逝水》這類老歌,版權模糊,維權成本高。網傳他還曾花小錢打包買斷幾首歌的使用權,提前規避風險。
說白了,一個拿別人的歌當飯碗,一個靠自己的農民身份和嗓子走紅,版權方的態度自然天差地別。
你覺得大衣哥這種做法算“精明”嗎?換做是你,會支持版權方嚴格追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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