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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辦公日益普及,“隱形加班”現象也開始凸顯。圖/IC photo
當“隨時在線”成為常態,司法如何界定加班新形態?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通報一起“隱形加班”案。王某因加班工資問題與公司產生爭議,訴稱公司頻繁在工作時間外安排線上會議和培訓,規定如不參與需“自愿捐款”200元,并提交相關證據。而涉案企業辯稱,公司制度規定加班需審批,且線上會議員工無需發言甚至無需聽會,不能證明實際提供勞動,“捐款”規定與參會無關。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公司在非工作時間安排了線上活動。活動由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具有服從義務,所謂“捐款”規定進一步佐證強制性,活動擠占員工休息時間、消耗個人精力,應認定為加班。最終裁定公司支付加班費1.9萬元。
這緣于勞動者提交了有力證據,也緣于法院準確界定“隱形加班”。法院既認定“隱形加班”證據有效性,也分析判斷認定員工服從加班,還認定王某被強制加班,這一系列認定形成了界定“隱形加班”充分依據,對其他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報道中提到,僅北京二中院近3年審理的涉“離線休息權”案件就達619件,占同期涉加班費案件總數的三成左右。可見“隱形加班”爭議成為突出問題。北京二中院的經驗是,著重審查用人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勞動者是否實際提供勞動及是否明顯占用休息時間。
司法作為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對“隱形加班”的準確界定,既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能倒逼用人單位規范加班。不過,僅靠司法機關審理一個個案件,為“隱形加班”定分止爭的作用有限。因此,更需要“離線休息權”入法。
讓相關法律與時俱進寫入“離線休息權”,可引導用人單位正確認識、保護勞動者“離線休息權”,同時為勞動仲裁、司法機關規范審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權威依據,可提高辦案效率、降低成本。
雖說立法是個系統工程,需充分準備和履行程序,但也要意識到“隱形加班”問題日益突出,具有普遍性、緊迫性。當然,在沒有完成相關立法前,不妨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和政策“補丁”救急。
撰稿 / 馮海寧(媒體人)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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