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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婦女雜志》刊登了《“意定監護”落地,我的晚年我做主》一文,就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黃蓓、法官助理孫路路,為老年人自主選擇監護人、保障晚年生活提供了法律指引。現將相關章節予以轉載,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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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蓓
HUANGBEI
未家庭
家事糾紛審判團隊
協助負責人
三級高級法官
孫路路
SUNLULU
未家庭
二級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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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上海市出臺《關于推進實施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打通意定監護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年過七旬的羅阿姨在丈夫去世之后,與智力殘疾的兒子相依為命。她經常擔憂:“如果我不在了,誰來照顧我的兒子?”“萬一我失能失智,又有誰來做我的監護人呢?”2026年1月5日,在上海市靜安區共和新路街道綜合為老服務中心,經居委會見證,羅阿姨簽署了意定監護協議,為自己和兒子選定了未來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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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是指成年人在意識清醒、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為自己將來可能喪失行為能力時預先指定監護人。換句話說,就是提前為自己找好“管家”,確保日后有靠譜的監護人能妥善照顧自身生活、管理財產、維護權益。
意定監護制度由民法典第三十三條正式確立,該制度不僅適用于無配偶、子女的群體,也適用于雖然有配偶、子女等,但他們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情形。
成年人如果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提前以書面形式,合法有效地確立了意定監護人,那么當其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法律將優先依據協議約定來確定他的監護人,而非直接適用法定監護的順序來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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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助理孫路路介紹,該《意見》制定了設立意定監護的規范指引,并提供意定監護協議示范文本;實施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與見證”雙軌制,既鼓勵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也支持社區、養老機構等現場見證;明確要求市、區民政部門強化對提供監護服務的專業性社會組織的培育,此類組織可與老年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既可作為監護人直接提供意定監護服務,也能夠作為監護監督人,為老年人提供監護監督服務。同時,《意見》提議建立市級意定監護信息歸集查詢平臺,要求居(村)委會、養老機構等對監護失職或侵權行為及時干預并報告,這就為意定監護的執行設立了監督與兜底機制,防止監護權濫用。
“當前,少子化、空巢化趨勢加劇,部分老人無子女或親屬關系疏遠,失能后監護空缺問題日益凸顯。《意見》的出臺,回應了家庭結構變遷下‘老無所護’的現實困境。”孫路路表示,意定監護的適用人群主要包括三類:一是獨居老人、單身人士、無子女老人等家庭結構非傳統群體,他們可能缺乏法定第一順序監護人;二是子女不盡贍養義務或子女無行為能力等家庭關系存在隱患的老人;三是有精神類疾病、攜帶遺傳病基因等特殊狀況的家庭,這類人群清楚自身未來可能面臨失能風險。
此外,身體不佳的中年獨居人士也可以考慮為自己選定意定監護人。近期上海就有中年獨居人士重病時無法支取費用就醫、身后事難處理的案例,凸顯了提前規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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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路路進一步介紹,提前簽訂意定監護協議,能為晚年生活提供多重保障:在人身監護層面,可依據協議讓老人得到照看;在財產管理方面,監護人可代為管理老人財產,并將其專項用于老人的生活照料與醫療需求,切實維護財產權益。這一制度既能有效預防家庭內部的監護權糾紛,也能讓老人對自己的“人生終點”保有自主掌控感,從而獲得內心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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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2025年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數據顯示,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達32338萬人,占全國總人口23.0%,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為22365萬人,占全國總人口15.9%。
意定監護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這意味著無論在全國哪個地區,大家都可以依據民法典,為自己設立意定監護人。在老齡化程度持續加深的當下,老年人對意定監護的實際需求日益增長。不過在具體辦理過程中,不少老年人及家屬仍面臨諸多困惑:監護人人選該如何確定、辦理流程有哪些、權益受到侵害時該如何維權……這些問題都亟待專業解答。
針對這些大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黃蓓進一步解答疑惑、提供專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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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老年人選擇意定監護人的范圍是什么?有子女或近親屬的老年人,若想設立意定監護,可通過哪些具體方式避免引發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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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蓓:可以選擇包括近親屬、朋友、鄰居、律師等在內的個人作為監護人,也可選擇居委會、村委會、專業養老服務機構等組織,還可以同時指定多位個人或組織作為監護人。
想要避免因此出現的家庭糾紛,首先,需要與選定的監護人簽訂書面協議,詳細約定具體職責、財產管理方式及協議生效條件,同時將協議內容提前告知所有相關親屬。簽約時應進行適當體檢,證明自身精神、身體狀況及民事行為能力。
其次,建議對協議進行公證,最大程度保障協議合法性和效力,對抗可能的法定繼承人異議。
此外,可在意定監護協議中指定另一位信得過的親友、律師或居委會作為監督人,監督監護人履職。
Q2
訂立意定監護協議時,應如何約定監護權的具體范圍?若在處理財產、就醫等過程中,意定監護人的監護行為與子女等近親屬的主張產生沖突,該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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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蓓:約定的范圍應涵蓋老年人的醫療處置、財產管理、健康照料等核心事項,尤其要明確老年人行動不便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如中風后無法表達、阿爾茨海默病中后期)時的相關安排,其中財產處置方面需嚴格限定范圍,如限定:僅用于就醫、陪護等必要開支。
在簽訂協議時,應約定意定監護人與子女等近親屬的主張發生沖突時的解決方式,比如明確手術簽字的優先級等。
Q3
如果意定監護人不履行該協議,老年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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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蓓:救濟途徑,一是協議解除。如果老年人尚有清醒意識,具備完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各方可協議解除該意定監護協議。
二是投訴舉報。如果老年人已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近親屬等可向老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等投訴,如涉及人身傷害、財產侵占等違法犯罪行為,應向公安機關報警。
三是司法訴訟。如果意定監護人存在嚴重失職,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等,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如果因監護人不履行或不當履行職責,給老年人造成了財產或人身方面的實際損失,可以被監護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意定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中國婦女雜志》陳晨
值班編輯: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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