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 一聲巨響,業主家屬譚某騎電動車在小區轉彎時,徑直沖破綠色鐵絲防護網摔落受傷,經鑒定構成兩項十級傷殘,各項損失高達17萬余元。到底是小區安全保障不到位,還是自身駕駛疏忽?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給出了答案:譚某自擔80%主要責任,開發商賠償20%損失,物業公司無需擔責!這起案件的責任劃分,藏著每個業主都該懂的法律真相,小編帶大家一探究竟!
譚某是某小區業主羅某的母親,長期居住在該小區。2024年5月11日清晨7時許,天色陰沉,譚某騎電動車從家中出發,行駛至小區一處右轉彎道路時,未減速慢行,也未靠右行駛,徑直沖破道路左側的綠色鐵絲防護網,摔落至防護網另一側的在建商鋪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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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譚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住院14天,診斷為開放性尺骨橈骨遠端骨折、唇裂傷、面部裂傷等。后續經司法鑒定,譚某構成兩項十級傷殘,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后續治療費約需8.08萬元,各項損失合計170256.92元。
譚某認為,小區開發商某置業公司和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是將二者一同訴至法院。而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均辯稱,損害是譚某自身行為導致,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很多人看完案情會疑惑:“小區里摔傷,物業為啥不用賠?”“開發商就搭了個防護網,為啥要擔責?” 其實這份判決的每一處責任認定,都有明確的法律支撐:
1.譚某自擔80%責任 —— 未履行謹慎駕駛義務,過錯是主因
作為電動車駕駛人,譚某負有法定的謹慎駕駛義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與相鄰車輛保持安全距離,確保安全駕駛,不得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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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事發路段路面平坦寬闊、視野良好,無任何凸起或障礙物,完全具備安全行駛條件。但譚某在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也未靠右行駛,甚至沖破防護網,可推斷其行駛速度超過小區道路合理限速,屬于典型的操作不當。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譚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2.開發商擔20%責任 —— 違規設置圍擋,存在安全隱患
開發商某置業公司設置的綠色鐵絲防護網,看似盡了隔離義務,實則違反了行業規范。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13)規定,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管理,并采用硬質圍擋,且圍擋需堅固、穩定、整潔。
而開發商使用的鐵絲防護網,不屬于符合標準的硬質圍擋,不僅堅固性不足,且綠色網狀設計在陰沉天氣下視覺辨識度極低,對駕駛人的預判和操作形成了客觀干擾。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開發商作為防護網的設置者,因違規設置圍擋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譚某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需承擔20%的次要責任,賠償34051.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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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業公司免責 —— 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無過錯不擔責
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應妥善維修、養護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維護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但該義務以 “存在合理可預見的風險” 為前提。
本案中,事故發生地的共有道路部分路面平整、視野開闊,無任何安全隱患,不存在物業公司應當預見的風險。物業公司已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完成了共有部分的維修、養護和秩序維護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也未實施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
小區是大家的共同生活空間,安全需要各方共同守護。無論是業主、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應明確自身的法律責任,守住安全底線。希望這起案例能給大家提個醒,讓類似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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