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人民日報報道:
2026年5月3日7時許,在遼寧丹東東港黃土坎鎮石灰窯村一路段發生一起單方交通事故;經屬地初步核實,司機常某駕駛的一輛客車與路邊樹木發生碰撞,截止目前,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傷者均已送醫。而涉事車輛核載人數僅為6人,實載人數竟高達21人,屬于嚴重超員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
據稱車輛運載的人員是藍莓采摘工人。
(由于現場畫面較為殘酷,采用其他圖片以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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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細節,該交通事故中的車輛已嚴重超員超載,駕駛員要面對的是駕駛證吊銷和罰款的行政處罰;然而這只是第一步,該司機還要面對刑事責任。
因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一般包括導致死亡2人或重傷5人以上且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或造成死亡6人以上且負事故同等責任,等等。
該案件中的司機駕駛車輛嚴重超員超載應屬于主觀交通違法行為,又是單方交通事故,應當是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所以其可能要面對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過到此依然沒有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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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該車是否有汽車保險里的座位險,其都很難發揮作用。
因為保險不會為司機主觀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代價,比如酒駕、醉駕、嚴重超速或飆車等等;當然也會包括超員超載;所以即便該車有座位險,也就是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公司也有充足的理由拒賠。即便還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然而該車核載人數也只有6人,超出的15人是不在保障范圍內的,這一部分人員的傷亡所產生的代價是保險公司不會承擔的。
于是則只能由肇事司機承擔。
如果司機沒有賠償能力的話,其所擁有的固定資產是可以用于法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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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超員超載!
尤其是普通的面包車或輕客。
這兩類車型最常見超員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在城市郊區道路、鄉鎮或農村區域里,其超員超載的情況更為嚴重;許多包工頭會購買面包車或輕客,每天幾趟的帶著一二十名員工往返于各個園林綠化工地或者田間地頭,可以說如丹東這一起交通事故一定不會是最后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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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真的發生了這樣的交通事故,司機們真的有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嗎?
可能性并不大。
且即便有能力承擔賠償的代價,其造成的影響也不會因賠償而終止;因其造成的可能是多個家庭失去頂梁柱,多個家庭就此破裂,多個老人無人贍養,多個孩子無人問津,仇恨的種子就此在一個小小的圈子里播撒,后果會難以想象的嚴重。
所以萬萬不要再超員超載,此類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制動性能普遍比較一般,面包車是尤其差,因其為售價最低的汽車產品;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則乘員傷亡概率難免會很大,超員超載更是會大大提升傷亡概率,萬萬不應該以身試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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