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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
肥東縣公安局梁園派出所
查處一起涉嫌
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案件
2名違法人員被依法行政拘留
4月29日
肥東縣公安局在工作中
得到線索
轄區居民梁某某
為回填個人承包水塘
與郭某某私自商定
擅自聯系車輛運輸建筑渣土
進行水塘回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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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前
經查
4月18日至19日
郭某某按照事先約定
向梁某某承包的水塘內
違規傾倒建筑渣土
經第三方專業公司
現場測繪核算
累計傾倒建筑渣土
約929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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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后
4月30日
民警依法將違法人員
梁某某、郭某某
傳喚至肥東縣公安局
面對完整確鑿的證據
梁某某、郭某某
對擅自傾倒建筑渣土的違法事實
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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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梁某某、郭某某
因涉嫌非法傾倒固體廢物
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處罰
警方提醒
非法傾倒建筑垃圾不僅破壞生態環境,更涉嫌違法。市民如發現此類違法行為,請立即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警方將持續加大巡查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合肥市四部門于近日聯合印發《關于辦理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適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依法嚴厲打擊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
《意見》明確了適用范圍,針對擅自對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進行傾倒、堆放、丟棄、遺撒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該條款指出,有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且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信息來源:肥東公安
?編輯:薛冰清 二審:劉坤 審核:張建新 監制:陳宏云
?郵箱:wxxf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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