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最近有個事兒,挺荒唐的。
一個小伙去便利店買煙,拿煙付錢,流程走得賊順。轉身要走的時候突然停住了,回頭問女店員:“你知道賣煙給未成年人是什么后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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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員愣了一下,上下打量他。眼前這人長得人高馬大的,怎么看都跟“未成年”三個字不沾邊。她當場懟回去:“你哪里像未成年?”
小伙不慌,從兜里掏出身份證往柜臺上一拍。上面清清楚楚寫著——17歲。
店員和老板都懵了。
男店員先火了,指著他說:“你明知道自己未成年還來買煙,這不是欺詐是什么?”女店員在旁邊也懷疑,這人肯定是故意來碰瓷的。長得那么成熟,進門不問別的直接拿煙付錢,整個流程利索得很,誰往未成年上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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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小伙不管這些。不退煙,不退錢,就一句話:我要舉報。
老板是個怕麻煩的人。
這種事兒,不管最后怎么定,光是被舉報就夠喝一壺的了。賣煙給未成年人的罰款,輕則沒收所得外加幾千,重則幾萬甚至吊銷執照。老板想了想,從抽屜里拿出三百塊錢,給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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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接了錢,走了。大概覺得自己這波操作挺成功的。
但他沒想到,老板轉身就報了警。
結局來得快。警方介入之后,認定小伙這行為不是維權,是碰瓷。最后人被罰了五百塊——比他訛來的那三百還多二百。
網上有人算了筆賬:一頓操作下來,倒虧兩百,白忙活。
這種事不是頭一回發生。
2024年1月,山東濰坊就出過一樁一模一樣的。一個男子捂得嚴嚴實實進店買煙,拿到煙就亮身份證說要舉報,張口就要一萬塊私了。店家當場拒絕了,報了警。警方介入之后,那案子最后也在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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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有律師專門分析過,說這種行為就是敲詐勒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威脅手段向商家要錢,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的定義。雖然商家賣煙給未成年人確實違規了,但這不代表別人能拿著這個當把柄來訛錢。
濰坊那案子,要一萬。成都這個,要了三百。數額差不少,性質沒區別。
但話說回來,小伙被罰了,老板就全對嗎?
也不是。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寫得明明白白:賣煙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貼警示標志,對拿不準年齡的,應當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法律把這條叫“審查責任”。
成都這事兒,小伙確實長得成熟,確實不像未成年,老板沒查身份證有可理解的地方。但河北有過類似案子,律師分析過:商家沒有主觀過錯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但行政機關還是可以對商家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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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就算不是故意的,程序上的漏洞也是漏洞。
網上有個說法挺到位:這事兒最后就是各打五十大板。一個鉆空子訛錢,一個賣煙沒查證。
有人可能想問,敲詐勒索不是犯罪嗎,怎么才罰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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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金額有關。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起點是兩千到五千塊錢。各地標準不太一樣,北京是三千以上算“數額較大”。成都這個案子里,小伙要的是三百,遠沒到刑事立案的門檻。
所以走的是治安處罰,不是刑事追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敲詐勒索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成都警方給的五百元罰款,是在這個框架里處理的。
濰坊那個張口要一萬的,如果查實了,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數額較大”一旦達到,是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事兒說到底,其實就一句話: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但不保護拿這個身份去訛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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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大概覺得自己挺聰明的。未成年人嘛,法律保護嘛,你賣給我煙就是你違法嘛。但他搞錯了一件事——法律保護未成年人,是為了保護他們不受傷害,不是給他們發一個合法碰瓷的執照。
有律師說過,這種行為本質上是濫用法律謀取私利,是對社會法治精神的挑戰。說白一點:法律要是能被這么玩,那不亂套了?
對商家來說,這事兒也有個教訓。別嫌查身份證麻煩。碰到長得面嫩的、個子小的、拿不準年齡的,就問一句,看一眼。被訛了就報警,別私了。你私了了這一個,說不定后面還有一串。濰坊那案子就是老板死活不私了,最后報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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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值得說。這種事,近兩年越來越多了。以前是碰瓷車、碰瓷老人,現在是碰瓷賣煙的。套路都一樣:先交易,再亮身份,后威脅舉報。被威脅的商家,十個里有八個會選擇私了,因為確實理虧,確實怕罰款。但越是這樣,這種人的膽子就越大。
所以這個成都老板雖然損失了三百塊,但他報警這個動作,比那三百塊值錢得多。
一個17歲的小伙,為了三百塊錢,先演戲再威脅,最后罰款五百。
有人說他傻,有人說他壞。但我覺得更準確的詞是“想走捷徑”。他覺得找到了法律的空子,覺得拿未成年人身份當擋箭牌就能白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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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呢?空子沒鉆成,自己栽了。
至于那句話——“如果快樂很難,請一定要健康和幸福”,雖然是另一個故事里的,但擱這兒也挺合適。老老實實干活掙錢,別老琢磨歪門邪道。快樂可能確實難,但健康和踏實,是能自己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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