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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找熟人”“有人好辦事”每當親人出事后,很多家屬的第一反應不是請專業的律師,而是托關系、找人脈。然而,這種做法往往雪上加霜,不僅不如請律師管用,還可能陷入詐騙陷阱、造成額外財產損失,讓案件變得更加復雜被動。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就談一談,為什么大多數情況下找關系撈人是一條走不通的險路。
一、容易鉆入騙子的圈套,成為詐騙罪的受害人
當嫌疑人被拘留后,家屬的恐慌和病急亂投醫的心理使其容易成為騙子眼中的獵物。一些不法分子在這個時候利用家屬的急切心理,向家屬許諾自己有能力和人脈,并暗示只要錢到位,人就能出來。實踐中,這種情況很常見:比如內蒙古烏審旗的齊某,謊稱自己有發小在中央機關工作,以幫忙疏通關系撈人為由,先后騙取受害人210萬元,最終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成都郫都區的一名“中間人”,冒充法官以幫助辦理取保候審為由,騙取一位年過六旬的老太太22萬余元。
更悲劇的是托人花了錢,不僅幫不上忙,有時候打點的錢被法院沒收后連退都無法退。三亞法院的一起案例顯示,被害人張萍為了給男友辦理取保候審,托關系支付了10萬辦事費。案發后錢款追回,法院卻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裁定這筆錢款依法沒收,因為這筆錢財是基于“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取保候審”等不法意圖而交付的,不屬于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無權要求返還。換句話說,家屬想走“捷徑”送出去的“打點費”,在法律眼里屬于實施不法行為的工具,即便追回來也不屬于你。
二、家屬對取保候審最大的誤解
在偵查階段取保候審,往往是家屬的最大希望。一些人就是利用家屬的這種心理,收取高額費用,聲稱最多37天見分曉。但說白了,這類取保對家屬而言,根本不必額外花錢,自己等37天就行,能出來自然能出來,和“找關系”沒有必然聯系。換句話說,很多所謂的“成功取保”,本質上是案件本身符合取保條件,與找不找人沒有因果關系。
這也是為什么會有很多人上當:當查明當事人本身沒有社會危險性,辦案機關本來就會依法變更強制措施。騙子卻把這種法定的必然結果包裝成自己“活動的成果”,把功勞攬到自己身上,再找你要錢。他們吃準了家屬的焦慮,成功了功勞歸他們,失敗了大不了退錢,自己也不虧。
當親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步不是托關系、走后門,而是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做以下工作來爭取最大利益:
第一時間會見:了解案情,告知權利,防止被誘供、逼供,判斷是否有刑訊逼供等非法證據需要排除;
評估辯護空間:分析案件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是否有無罪或罪輕的可能;
申請取保候審:在符合條件時,依法向辦案機關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和法律意見書;
溝通案情:與辦案機關依法溝通,提出法律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都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權利,也是律師依法執業的基本職責,無需通過找關系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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