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推進各地醫保部門更好對接落地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立項指南(以下簡稱“立項指南”),統一規范價格項目立項和定價基本思路,現就各方關切的普遍問題,提出立項指南解讀輔導口徑,供各地醫保部門學習參考。立項指南解讀輔導是立項指南層面的解釋解讀口徑,不直接作為醫保基金稽核依據。各地醫保部門可參考解讀輔導,圍繞本地區醫療服務價格立項、定價、映射關系等作出解釋解讀,醫療機構收費以本地區醫保部門出臺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為準。
1.同臺手術中,醫療機構采取多種麻醉方式,開展聯合麻醉能否同時收費?
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確有必要開展聯合麻醉的,可依規據實收費,具體計費方式以屬地醫保部門價格政策為準。
2.醫療機構能否同時收取“麻醉監護下鎮靜”與“局部麻醉”?
麻醉監護下鎮靜的服務產出為“使病人處于清醒鎮靜狀態,為有創操作或檢查創造條件”,局部麻醉服務產出為“暫時阻斷神經傳導,產生局麻效果”。醫療機構確有必要同時開展麻醉監護下鎮靜和局部麻醉的,可依規據實收費,具體計費方式以屬地醫保部門價格政策為準。
3.醫療機構通過藥物吸入等方式進行鎮靜,能否收取“麻醉監護下鎮靜”?
麻醉監護下鎮靜中的“藥物注入”包括但不限于注射、吸入等各類方式,醫療機構根據臨床規范開展麻醉監護下鎮靜的,可依規據實收費。
4.醫療機構在麻醉監測過程中,開展動脈穿刺置管術、中心靜脈穿刺置管術等,能否單獨收費?
麻醉類立項指南價格構成中的“靜脈穿刺”指麻醉過程中的必要穿刺環節,醫療機構開展動脈穿刺置管、中心靜脈穿刺置管等獨立于麻醉操作的穿刺時,可依規據實收費。
5.醫療機構開展麻醉時,能否同時收取有創/無創呼吸機輔助通氣?
麻醉類立項指南價格構成中已包含機械通氣,醫療機構不應額外收取一般治療類立項指南中的呼吸機輔助呼吸費(無創/有創)。
6.麻醉類立項指南使用說明基本物耗中包含鈉石灰,醫療機構能否單獨收取鈣石灰費用?
鈉石灰、鈣石灰均為二氧化碳吸收劑的同類產品,均應納入基本物耗考慮,醫療機構不應單獨收取相關費用。考慮到絕大多數鈉石灰、鈣石灰均按耗材注冊備案,且已明確作為基本物耗納入價格構成,建議各地在計價收費時,不區分藥品或耗材注冊備案的鈉石灰、鈣石灰,均不應單獨收費。
7.醫療機構針對兩個及以上部位使用神經阻滯麻醉,能否多次計費?
局部麻醉費(神經阻滯麻醉)計價單位為次,單次以2小時為基礎計費,超過2小時每小時加收,不按部位計費。
8.患者由分娩鎮痛下的自然分娩轉為剖腹產,醫療機構提供椎管內麻醉或全身麻醉,能否收取相關麻醉費用?
分娩鎮痛、椎管內麻醉或全身麻醉的服務目標、麻醉流程和應用場景有較大區別,臨床診療確有需要的,可按計價單位分別收取分娩鎮痛和椎管內麻醉或全身麻醉。
9.醫療機構開展口腔、眼科等治療或手術時,應收取“局部麻醉費(局部浸潤麻醉)”還是“局部麻醉費(神經阻滯麻醉)”?
醫療機構應根據治療及手術位置、目的判斷具體麻醉類型,據實按相應價格項目收費。如麻醉藥物直接注射在黏膜下或周圍組織內,作用于局部神經末梢,應按“局部浸潤麻醉”收費;如藥物注射在神經主干附近,阻斷神經傳導,應按“神經阻滯麻醉”收費。
10.麻醉類價格項目按時長計價收費,醫療機構如何確定麻醉結束時間節點?
醫療機構應結合麻醉監測記錄確定麻醉結束時間,麻醉計價結束時間應與監測系統結束時間保持一致。
11.麻醉過程中,醫療機構開展血氣分析等檢驗項目,能否單獨收費?
麻醉類價格項目的價格構成中不包含檢驗成本,醫療機構確有必要開展檢驗的,可按相應價格項目依規據實收費。
12.麻醉項目價格構成中包含術中各類監測成本,具體包含哪些監測項目?
麻醉類立項指南中的“監測”指由麻醉醫生實施,與麻醉操作直接相關的各類監測項目,不包括其他類別立項指南中設立的、用于提高治療或手術精確度的監測類價格項目,例如神經系統相關立項指南中的“顱內壓監測費”“神經電生理定位監測費”等,醫療機構開展此類監測服務,可按相應價格項目依規據實收費。
信息來源:國家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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