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網(wǎng)貸借款人表示,自己網(wǎng)貸逾期后,根本沒有收到任何法院開庭的公告,直接就被強制執(zhí)行了,甚是困惑,問我這種情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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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借貸糾紛走仲裁程序效率遠高于法院訴訟,所以受到很多網(wǎng)貸平臺或不良資產公司的青睞,但今天我要告訴大家的是,這種仲裁結果能否被執(zhí)行,還有不小的爭議。比如,廣西河池中院對仲裁后異地執(zhí)行明確表態(tài)不予執(zhí)行,今天就把這個判例的來龍去脈,給大家仔細剖析。
一、福建公司放貸,湖北裁決,在廣西法院申請執(zhí)行
2020年8月,韋某與福建漳州長泰區(qū)某有限公司簽訂了《華興消費分期合同》,借款11999元,年化利率20.04%,分18期還款。到了2021年12月,韋某在還了15期分期款后逾期,此時未還本金還剩2399.8元。
2024年12月,在沒有與韋某溝通和協(xié)商的情況下,福建某公司直接向湖北十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十堰仲裁委員會受理((2024)十仲網(wǎng)立95816號案件,但根本沒有走線下開庭那一套,沒有核實仲裁法律文書是否有效的送達被執(zhí)行人,全部材料通過電子方式送達,把責任一股腦全推給了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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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十堰仲裁委員會在韋某未到庭情況下,進行書面審理,并于2025年2月12日裁決:韋某返還本金2399.8元,加上利息1464.13元,外加仲裁費124.37元。
2025年5月14日,福建公司拿著這份裁決書,到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韋某還錢。
借錢還錢天經地義?韋某沒還錢是事實,但是,法院審查下來發(fā)現(xiàn)仲裁過程中的送達環(huán)節(jié)——出問題了。
二、仲裁文書只送不達,程序違法,裁定不予執(zhí)行
河池中院接案后,仔細復查一番,認定十堰仲裁委員會在郵寄送達材料時,對方是否真收到這筆文書,沒有任何可以核實證據(jù),且仲裁機構的送達文書全部采用電子方式,在韋某從未到庭的前提下,所有法律文書毫無佐證表明被本人實際查收查閱。
因此,河池中院認為這個仲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zhí)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的相關情形,屬于“只送不達”,未能保障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包括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jù)、答辯等等,故作出(2025)桂12執(zhí)215號裁定,裁定不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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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也做出過同樣的判決((2024)最高法執(zhí)監(jiān)1004號)。在該案中,黃某在廣州市某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借款逾期后,廣州小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了A公司,后A公司在河源仲裁委員會申請了網(wǎng)絡仲裁,A公司憑裁決書到寧夏銀川的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寧夏中院和高院均以裁決書未保障被申請人黃某的基本權利,裁定駁回執(zhí)行申請,后來A公司又到最高院申請執(zhí)行監(jiān)督。最高院在審理后人民法院認定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結論改為不予執(zhí)行,而非駁回執(zhí)行申請。
可見,在網(wǎng)貸等小額貸款的借貸糾紛案件中,即便網(wǎng)貸平臺或債權人想要通過仲裁程序達到快速申請執(zhí)行的目的,仲裁機構仍需要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三、新仲裁法來了,在線仲裁已有法律依據(jù)
2025年9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國仲裁制度自1995年施行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
新法明確在線仲裁的法律效力——仲裁活動可通過信息網(wǎng)絡在線進行,與線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各大仲裁機構需要嚴格依規(guī)定開展網(wǎng)絡仲裁,效力才能更加清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負債人的程序權利應當受到同等保障。
但無論如何,即便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只要仲裁機構“只送不達”的做法不改變,該不予執(zhí)行的,法院仍然會不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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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一句:負債的日子難熬,但法律從不偏袒任何一方——它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能給負債人劃出正當防御的底線。
只送不達,程序違法,這是一個基本底線。只有了解它,掌握它,才有可能在艱難困苦中把局面扳回來。
本文信源來自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例(案號(2025)桂12執(zhí)215號),純個人觀點分享,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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