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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學》2026年第2期要目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構建研究】
1.刑法適用中的一般化最優解決方案
張明楷(1)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研究】
2.公私協動視野下懲罰性賠償的功能重塑
尚連杰(23)
3.論法典化背景下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唐如冰(41)
【輕微犯罪治理研究】
4.犯罪輕重分類:問題、方法、根據與刑法優化
彭文華(61)
5.我國犯罪結構的變化與法律應對
陳永生(83)
【法學基本范疇研究】
6.法律解釋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
雷磊(101)
7.論民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不生效
常鵬翱(125)
【數據財產問題研究】
8.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的機理
劉連泰(144)
9.賦權與規制:數據可攜權的二元保護構造
徐則林(167)
10.企業數據資產擔保的制度構造及其實現
李鳴捷(185)
【刑事證據理論研究】
11.刑事申訴審查中的事實證據錯誤類型化
蘭楠(204)
【科技法學新視野】
1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階段性注意義務與侵權責任
李丹(224)
【法學新青年:探索與爭鳴】
13.人格權禁令的實體訴權屬性與通用型禁令程序構建
趙清(243)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構建研究】
1.刑法適用中的一般化最優解決方案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的適用不能僅滿足于可以最好地處理個別案件,更不能為了解決特殊個案而作出違反一般規定(原理)的特殊解釋結論,應在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一般化可能解決方案中尋找最優的解決方案。凡是不采用一般化最優解決方案的領域,都必然使刑法的適用陷入混亂。要求幫信罪、掩隱罪等犯罪的“明知”必須是確定的明知或高度蓋然性的明知,要求電信詐騙的共犯必須與正犯事前共謀、形成穩定配合關系乃至參與違法所得分成,將案發前的返還數額從詐騙犯罪所得的數額中扣除,以及將受賄罪既遂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財物的行為視為無罪的觀點與做法,都不是一般化最優解決方案,應當徹底摒棄。
關鍵詞:刑法適用;最優解決方案;明知;共犯;詐騙罪;受賄罪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研究】
2.公私協動視野下懲罰性賠償的功能重塑
作者:尚連杰(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避免懲罰性賠償與罰款、罰金等公法罰之間的功能重疊,理論與實踐中發展出了懲罰性賠償與公法罰的協動方案。既有的協動方案不僅忽視了懲罰性賠償與公法罰之間的異質性、不可折抵性,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證明標準較高、追訴時效經過等導致公法罰缺位時,不宜由懲罰性賠償發揮補充懲罰的功能。此外,將懲罰性賠償作為對受害人獎勵的正當性不足。考慮到既有的損害賠償制度配置,懲罰性賠償無須發揮填補個體損害的功能,應將懲罰性賠償的功能定位為填補群體損害,實現其與公法罰之間的形式協動。同時,應妥善處理懲罰性賠償與代表人訴訟之間的關系,確保二者在填補群體損害方面產生合力,并通過公法與私法中的既有制度來實現對不法行為的合作規制。
關鍵詞:公私協動;懲罰性賠償;公法罰;群體損害賠償;代表人訴訟
3.論法典化背景下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作者:唐如冰(中共重慶市委黨校)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法典》將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納入調整范圍,意味著該制度正式獲得法律層面的確認。回溯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演進脈絡,在“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理念所蘊含的空間邏輯指引下,其已實現管制思維從平面向立體、管制目標從單一向多元、管制對象從要素向空間、管制主體從分散向統一的范式轉型。在此過程中,以空間權益公平保障、空間利益合理分配、空間結構動態平衡及空間治理程序正當為指向的空間正義,逐漸成為其核心價值追求。基于此,應當以法典中關于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原則性規定為統領,構建涵蓋源頭管控、過程管理、事后救濟與程序保障于一體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法律規范體系,為推進國土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關鍵詞:生態環境法典;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空間正義
【輕微犯罪治理研究】
4.犯罪輕重分類:問題、方法、根據與刑法優化
作者:彭文華(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犯罪輕重分類是犯罪治理現代化的內在訴求,也是優化犯罪治理效果的重要保障。犯罪輕重分類需要遵循本土化原則與刑事一體化原則。輕微犯罪應分為輕罪和微罪,我國無違警罪存在的空間。犯罪輕重分類的根據有實質根據、形式根據和綜合根據之別,采取形式根據更為可取。犯罪輕重分類應當以法定刑為基礎,兼采宣告刑。重罪與輕罪的區分應當以3年有期徒刑為標準,輕罪與微罪的區分應當以1年有期徒刑為標準。刑法應明確界定重罪、輕罪與微罪,并以之為基礎修改和完善有關犯罪未完成形態的規定。為適應輕重不同犯罪的處罰需要,應健全犯罪法律后果體系,使之由單一化“罪刑結構”,轉向以刑罰為基礎、非刑罰處罰方法并行的多元化“罪罰結構”。對法定最低刑較高的犯罪應配置輕緩化法定刑,以便覆蓋對輕罪與微罪的處罰。為了避免犯罪附隨后果制度終身附隨于犯罪人,應當區分犯罪輕重并規定不同的適用期限,使犯罪附隨后果制度的適用更具規范性與可操作性。
關鍵詞:輕微犯罪;輕罪;重罪;犯罪記錄封存;犯罪附隨后果
5.我國犯罪結構的變化與法律應對
作者:陳永生(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是基于我國犯罪結構的變化作出的重要決定。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的總數逐漸減少,輕微犯罪案件的比率顯著上升,重罪案件的比率大幅降低。為應對犯罪結構的變化,我國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都進行了一系列調整,但是仍然存在尚待完善之處,如二元化制裁體系的制度優勢發揮不充分,逮捕的適用率依然較高,刑事司法的出罪功能發揮不足,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范圍過窄,犯罪附隨后果制度存在不合理之處等。未來應在總結本土實踐經驗、借鑒域外合理做法的基礎上,采取措施進一步完善輕微犯罪治理的相關制度。
關鍵詞:犯罪結構;二元化制裁模式;犯罪記錄封存
【法學基本范疇研究】
6.法律解釋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律解釋中既有普遍性,亦有特殊性。在法律解釋的模型上,各領域通常采取裁判者視角下“規范—事實”的二元框架,但行政法解釋采取“執法者/裁判者”雙重視角下“法律—政策—事實”的三元框架。就法律解釋的方法而言,各領域都會運用文義、體系、歷史和目的解釋這套基本方法,但其具體運用呈現出各自的特點:刑法解釋更加嚴格地遵循文義解釋,只允許“單向類推解釋”(體系解釋),并運用后果導向的目的解釋;行政法解釋極少運用歷史解釋,但頻繁運用政策定向的目的解釋;憲法解釋(尤其是對基本權利條款的解釋)則更多表現為具體化和權衡的過程。在法律解釋的“正確性控制機制”上,當代法學方法論要求普遍運用合憲性解釋,但憲法領域卻反向采取符合法律的憲法解釋這種特殊控制機制。法律解釋之普遍性源于司法裁判之性質與任務,以及法治的一般原理,而特殊性源于不同法律領域主導理念的不同,以及國家機關之間權力配置方式的不同。
關鍵詞:解釋模型;解釋方法;正確性控制機制;普遍性;特殊性
7.論民事法律行為的相對不生效
作者:常鵬翱(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相對不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為對受保護的特定人不生效,但對其他人有效,即民事法律行為雖然有效,但不能對抗特定人。相對不生效的目的是在保護特定人、限制財產權人的處分自由和受讓人信賴保護之間達成適度平衡。處分查封財產的行為是相對不生效的典型表現。相對不生效適用于與查封相悖并損及特定人權利的行為,這些行為雖然發生財產權變動等效果,但不能對抗受保護的特定人,除非財產權受讓人為善意。相對不生效具有獨立性,不能被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等其他效力瑕疵所涵蓋。
關鍵詞:查封;相對不生效;民事法律行為;利益平衡
【數據財產問題研究】
8.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的機理
作者:劉連泰(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127條用了留白式的表述,將數據財產的保護轉介到該法典之外。用民法上的物權、債權或者知識產權保護數據財產面臨體系性難題,對數據財產使用規制模式有諸多短板。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更靈活,有制度優勢,應當通過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數據二十條”有大量有關數據權的修辭,形成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等權利類型。經由公法形成的數據財產權,整體上與民法典融貫。公法形成數據財產權,對財產權體系有較大影響,改變了公法和私法在財產權領域的分工。
關鍵詞:數據財產權;數據二十條;干預;分工
9.賦權與規制:數據可攜權的二元保護構造
作者:徐則林(華東政法大學法治戰略研究院)
內容提要:數據可攜權關乎個人信息自決與數據要素流通,其法律保護存在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為基礎的“賦權保護”與以反壟斷法為基礎的“行為規制”兩種路徑。然而,實踐中前者常因承載過高的功能期待而陷入空置或異化的困境,后者則面臨過度干預而抑制創新的風險。擺脫困境的關鍵在于探尋能夠整合二者的系統性制度架構。賦權范式側重于保障個體對基礎性個人信息的自主控制,規制范式則側重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二者在數據可攜權所涉義務主體的范圍、所涉數據類型的邊界、所涉轉移時限的要求、所涉轉移方式的條件等諸多方面均存在客觀差異。在系統論法學視角下,為促進數據要素市場的健康發展,應確立一種層次分明、先后有序、功能互補的數據可攜權二元保護構造:在賦權范式下保護最低限度的數據可攜權,在規制范式下保障進階數據的可攜性,二者各司其職。此外,還需考慮納入以數據中介為代表的補充機制,以解決復雜數據的技術性難題,增強該二元構造應對現實復雜性的韌性與實效。
關鍵詞:數據可攜權;數據可攜性;數據壟斷;個人信息保護法;反壟斷法
10.企業數據資產擔保的制度構造及其實現
作者:李鳴捷(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企業數據資產的法律定位是企業數據控制者利用權,將來數據資產可以作為擔保客體。企業數據資產擔保可采抵押或權利質押構造,并應重視擔保財產保全規則的適用,加強對擔保權人的權利保護。就企業數據資產擔保的設立而言,數據的無體性、強流動性無礙于客體特定要件的滿足,且宜將“特定”緩和為“可特定”。就企業數據資產擔保的公示而言,其公示方式為登記。在效力模式層面,可暫且采登記對抗模式,待未來時機成熟時改采登記生效模式。企業數據資產擔保的實現方式包括變價與就收益主張權利,前者應以市場法為主要評估方法,同時就評估人員資質設置數據領域的準入條件,后者應緊扣“原始擔保物—收益”的價值演變路徑以確定收益范圍,并借助區塊鏈等技術支持實現對收益的有效監控。
關鍵詞:企業數據資產;數據確權;公示制度;擔保權益延伸
【刑事證據理論研究】
11.刑事申訴審查中的事實證據錯誤類型化
作者:蘭楠(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廳)
內容提要:通過分析過去十年糾正的重大刑事冤錯案件可知,大部分案件在被依法糾正前歷經多次申訴審查甚至再審仍被維持原判,證明“錯誤”確實難以發現。申訴審查不同于審查起訴,受到既有生效裁判思維定式的影響,有必要反向提供更加具體化的審查思路。類型化研究發現,樣本案件的錯誤集中于事實證據問題,而事實證據錯誤又可進一步細分為確定犯罪嫌疑人缺乏證據證明、取證合法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以有罪供述為中心組織證據體系、忽視無罪證據和被告人辯解四大類型。對錯誤類型的解構能夠幫助申訴審查發現錯誤,并為刑事指控提供預防性思路。
關鍵詞:刑事申訴審查;冤錯案件;事實證據錯誤;類型化;刑事指控
【科技法學新視野】
1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階段性注意義務與侵權責任
作者:李丹(西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在推動社會創新的同時,亦因技術特性引發多階段侵權風險,亟須構建與技術生命周期適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階段性注意義務與侵權責任規則。針對不同階段的侵權風險,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在模型訓練階段需履行數據合規與算法公正義務,違反義務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獨立承擔侵權責任;在運行應用階段側重內容管理與用戶監督義務,其中,技術原生型侵權場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輔以證據開示與因果關系推定規則,用戶誘發型侵權場景則承擔過錯補充責任;在優化迭代階段強化模型改進與“通知—處置”義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改進義務的,應承擔過錯責任,未及時處置侵權內容的,依據用戶參與度差異承擔自己責任或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階段性;注意義務;侵權責任規則
【法學新青年:探索與爭鳴】
13.人格權禁令的實體訴權屬性與通用型禁令程序構建
作者:趙清(上海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第997條作為實體訴權性質的規范,其本質系具有實體訴權屬性的程序性規范,理應歸屬于民事訴訟法調整范疇。現有立法模式不僅模糊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部門法邊界,不符合民法體系的自洽性,更弱化了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導致其在人格權保護領域的局部適用中,再度成為實體法的附庸,難以發揮程序法對權利救濟的獨立保障功能。基于此,需立足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宏觀層面的“權利—訴權”架構,剝離人格權禁令規范中的實體權利附屬性要素,將其重塑為一般化的禁令訴權制度。在此基礎上,應在民事訴訟法中構建通用型禁令程序規則,同時刪除實體法中關于具體禁令適用的相關規定,通過規范的法域歸位,實現人格權禁令訴權制度的體系化完善與功能優化。
關鍵詞:人格權禁令;實體訴權;權訴關系;禁令程序
《現代法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西南政法大學主辦,西南政法大學期刊社出版,是CSSCI來源期刊、中國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國核心學術期刊(A)、AMI綜合評價A刊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Q2)期刊(社科卷)。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范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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