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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員:張賀 張黎
“明明是倆孩子一起惹的事,憑什么光讓我們一家掏錢?”雖然民法典第1168條寫得明明白白: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178條也清清楚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但當這樣一起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臨江市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意識到,硬邦邦地按法律條文來,雖然可以直接扣劃其中一家監護人名下的存款,全額給付給申請執行人,但這勢必會引發兩家就責任份額和追償問題對簿公堂,這與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初衷背道而馳。
案件中,本是同班同學的三人因瑣事發生口角,導致其中一人住院治療。臨江市人民法院判決實施侵害行為二人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原告一方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立案后,執行法官迅速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啟動了網絡查控。但經查發現,僅有其中一名同學的家長名下有足額存款,該監護人明確表示,賠償款不該由他們獨自承擔。為了真正做到定分止爭,切實從當事人的角度解決糾紛,防止兩家因追償問題鬧上法庭再起波瀾,執行法官一次次把兩家召集起來協商解決方案,反復釋法明理、分析利弊,如果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將會帶來哪些法律后果。
“從法律上說,要是咱們的糾紛協商不成,我們是可以依法劃扣足額錢款的,申請執行人的權益我們必須要維護。到時就追償問題你們再打官司,就得花更多時間和精力去折騰這事兒;從感情上講,如果為了這事再上法庭,孩子的情緒不但會再次受到影響,也會耽誤學習……”經過執行法官多次調解和勸導,兩家家長終于達成合意:先由一方家長全額支付賠償款,之后另一方家長再分期償還自己該承擔的部分。
這起執行案件通過被執行人之間自行達成和解合意將“抵觸對立”轉化為“握手言和”,不僅彰顯了公正與效率,也避免了“一起案子結、多起案子生”的局面,更在切實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最大程度上維護了另外兩個家庭的和諧關系,生動體現了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執法智慧。
初審:劉洋
復審:付新宇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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