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鹽城市居民劉先生夫婦與鹽南新區地方街道辦事處(下稱地方街道辦)之間的房屋拆遷行政協議糾紛,再度進入公眾視野。這起跨越十余年的拆遷糾紛,因涉及征收項目審批存疑、協議文書真偽、補償評估程序爭議等爭議,歷經三級法院多輪行政訴訟,至今雙方仍未就核心爭議達成共識,被征收人合法財產權益的保障問題成為案件核心焦點。
2011年3月,劉先生在地方街道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鹽城市城南新區劉先生冷藏廠”,經營場所為其名下位于伍西村五組的房屋,包含兩幢合法經營性冷庫,配套變壓器、約20臺冷庫機組,經測繪總建筑面積超1542平方米,具備合法經營資質與房屋權屬證明。
2012年3月,地方街道辦以“酒店項目”為由,啟動對案涉地塊的協議搬遷工作,將劉先生的房屋納入搬遷范圍。
2016年,劉先生曾就房屋拆遷事宜與拆遷公司簽署過兩份協議,這也成為后續糾紛的首個關鍵節點。地方街道辦在2017年給出的復函中,明確提及“劉先生的拆遷協議已簽”,但在2018年劉先生夫婦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該份2016年8月簽訂的拆遷協議時,地方街道辦答復“協議尚未成立,申請信息不存在”。為此,劉先生夫婦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街道辦信息公開答復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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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意見、審理認定圖一、二(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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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復意見、審理認定圖一、二(當事人提供)
該案歷經三級法院審理,均認為案涉2016年的協議僅有劉先生簽名,街道辦未加蓋公章,且除補償總價外其余條款均為空白,協議并未成立,因此駁回了劉先生夫婦的訴訟請求。
2020年10月,雙方矛盾激化。根據庭審筆錄與當事人舉證材料,2020年10月1日至13日期間,劉先生本人不在鹽城,未授權他人辦理拆遷簽約、房屋騰空、補償接收等相關手續。
劉先生方陳述,在其離鹽期間,2020年10月4日至7日,街道辦工作人員找到劉先生妻子的姐姐王某,要求其代簽拆遷協議。相關陳述的爭議問題仍有待相關部門積極核實。
10月7日晚,王某稱在“勸導”下簽署了《鹽城市房屋拆遷協議書(產權調換)》、《鹽城市房屋拆遷協議書(貨幣補償)》兩份協議,同時還簽署了《房屋騰空拆除申請書》,當日案涉房屋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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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爭議簽署”圖三(當事人提供)
劉先生方主張,上述協議及相關文書效力存疑:王某簽約時未獲得劉先生的授權,事后補簽的授權委托書落款日期雖為2020年10月7日,但實際簽署時間為10月14日,其稱系“被迫倒簽”,相關效力提出單方質疑;《房屋騰空拆除申請書》、《被搬遷戶預定安置房登記表》中“被搬遷戶”簽名為劉先生之子劉某耀,而劉某耀被指當日同樣不在鹽城,未獲得任何授權,簽名真實性待核。同時,劉先生方提供的王某簽約時留存的照片顯示,其簽署的為空白協議,與后續街道辦向法院提交的協議文本內容存在明顯差異。相關反映爭議問題有待地方部門對接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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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爭議簽名”圖三(當事人提供)
地方街道辦則對此予以否認,其在訴訟中答辯稱,兩份拆遷協議系與劉先生授權的代理人王某自愿協商一致簽訂,補償標準參照最新實施方案最大化保障了搬遷利益,房屋拆除是在協議簽訂、騰空交付后實施的合法行為,不存在強制拆除等違規情形。
2021年2月,劉先生向東臺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鹽城市資規部門、地方街道辦2020年10月7日的強拆行為違法。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事后簽署授權委托書,應視為對王某代理行為的追認,案涉拆除行為是基于協議的履約行為,并非違法強制拆除,且無證據證明鹽城市資規部門參與拆除行為,因此裁定駁回劉先生的起訴。劉先生不服上訴,鹽城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了原裁定。
此后,劉先生又先后提起“要求履行拆遷補償協議”、“確認行政協議無效”等多起訴訟。在2022年的履行協議之訴中,因協議原件爭議,及對街道辦提交的協議真實性不予認可,法院一審、二審均裁定駁回其起訴。
2023年8月,地方街道辦向劉先生支付了補償款,并交付了“永明某府”的安置房源;8月4日,劉先生夫婦出具《承諾書》,表示認可王某簽訂的拆遷協議,承諾“停訴息訪”。但劉先生方后續主張,該承諾書系“非意愿出具”,且街道辦交付的房源與2016年、2020年協議中約定的“某港安置區”不符;2024年1月16日補償款項發放,當日即轉入地方部門賬戶1925875元,其始終未認可該安置與補償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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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約定安置”、“爭議款項”圖四、五(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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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約定安置”、“爭議款項”圖四、五(當事人提供)
這一主張在2026年得到了行政機關答復的佐證。2026年1月,劉先生向鹽城市資規部門申請公開某港安置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該局在2026年1月的書面答復中明確,經檢索未找到該安置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關信息不存在。劉先生稱述的“協議約定的安置房源”,并無規劃審批。
2025年,劉先生夫婦再次向鹽城市鹽都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2020年10月7日地方街道辦與王某簽訂的兩份拆遷協議無效,并對案涉搬遷實施方案進行規范性審查。鹽都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劉先生方在庭審中提出,被告方部分材料未有得到質證,并認為相關審理程序存在瑕疵。反映問題,仍有待地方部門積極核實處理。
劉先生方反映,自訴訟伊始,始終要求街道辦提交協議原件進行質證與筆跡鑒定,但申請質證鑒定訴求未獲支持。
同時,地方街道辦向法院提交的兩份房地產價格咨詢報告,出具時間為2020年10月,報告明確標注“僅為委托方提供價格參考”。其中,劉先生反映報告中將案涉經營性冷庫按住宅、副業用房進行評估,漏評了變壓器、20臺冷庫機組等核心經營性資產,評估結果與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額也存在明顯出入,劉先生方主張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補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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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評估爭議”圖六(當事人提供)
房屋征收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嚴格落實要求。期待相關部門核清事實,糾清爭議,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案件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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