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傅,麻煩幫個忙抬下垃圾唄?” 一句尋常的求助,卻讓71歲的物業保安向某某付出了生命的代價。近日,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終審判決,讓這起 “好心幫工卻殞命” 的案件塵埃落定 —— 業主、物業公司、保安三方按40:10:50的比例承擔責任,總計54萬余元的損失有了明確歸屬。這起悲劇背后,藏著哪些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點?
家住湖北建始縣某小區18樓的業主向某,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私自在頂層樓頂搭建了簡易房屋,屋內堆積了不少垃圾。2025年9月27日下午,向某請求小區71歲的保安向某某幫忙清理垃圾。兩人徒手將一只1米多高、裝滿垃圾的垃圾桶抬出簡易房,向某某在前倒退著向18層樓梯口移動,不料退至第三級樓梯時不慎仰面摔倒,垃圾桶內的垃圾潑灑其身。經醫院診斷,向某某為閉合性顱腦損傷特重型、左側四根以上肋骨骨折,最終因搶救無效于10月6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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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向某某的近親屬將業主向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歷經一審、二審,法院最終維持了 “業主擔責40%、物業公司擔責10%、保安自擔50%” 的判決結果。
很多人疑惑:“好心幫忙還要自己擔責?”“物業公司沒直接參與,為啥要賠錢?” 其實判決的每一份責任,都有明確的法律支撐:
1.業主向某:40%責任 —— 違章搭建+選人不當,過錯難辭其咎
法院認定,向某某與向某構成無償幫工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向某的過錯主要有兩點:一是未經審批違章搭建簡易房屋,堆積垃圾埋下安全隱患,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禁止違章加建、改建” 的規定;二是明知向某某年逾七旬,仍請求其徒手抬1米多高的重物下樓梯,屬于 “選人不當”。作為被幫工人,向某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也未合理評估幫工人的履職能力,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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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業公司:10%責任 —— 未盡管理義務,安全保障有缺失
物業公司雖未直接參與幫工,但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 “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小區內的違章搭建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報告并協助處理。
本案中,物業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對向某的違章搭建履行了勸阻、報告義務,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管理職責。同時,作為保安向某某的用人單位,未能充分提醒員工在超出工作范圍的幫工活動中注意安全,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因此需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保安向某某:50%責任 —— 自甘風險,需承擔過錯責任
向某某樂于助人的精神值得肯定,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年逾七旬的自己,徒手抬重物倒退下樓梯存在極大安全風險,卻仍貿然行事,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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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決也提醒大家:善意幫工不等于可以忽視安全,幫工人需對自身能力有清晰認知,避免因 “好心” 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提醒大家:這些法律邊界,幫工前一定要分清!
無償幫工≠免責:被幫工人需對幫工人的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若因選人不當、提供不安全工作環境等存在過錯,需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責任不缺位: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的違章搭建、安全隱患有管理義務,未盡到職責需擔責;
幫工需量力而行:幫工人應理性評估自身能力,對超出能力范圍、存在重大風險的幫工行為,可拒絕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避免自甘風險。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安全永遠是前提。這起悲劇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無論是求助者、幫工人,還是相關責任單位,都應緊繃安全之弦,讓善意在法律的框架內傳遞,才能避免 “好心辦壞事” 的慘痛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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