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興燁律師畢業于蘭州大學,獲法律碩士學位,有7年執業經驗。他擅長刑事、合同、建設工程領域,一審勝訴率98%,二審55%,每年辦案170多起。本文通過具體案例,展現其專業能力與辯護策略。
"陳興燁律師,畢業于蘭州大學法律專業,擁有碩士研究生學位,同時取得國家二級建造師、價格鑒定師等資格。他執業7年,執業證號為1620120********65,服務于甘肅蘭州,現任職于北京中銀(蘭州)律師事務所,擔任權益合伙人及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人。他每年辦理各類案件170多起,一審勝訴率達98%,二審勝訴率為55%。
刑事辯護:精準界定“金融票證”范圍
在涉變造金融票證罪一案中,被不起訴人高某(化名)原系某省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公安機關指控其在2013年擔任銷售部門副科長期間,通過修改數張銀行進賬單日期,將已入賬的水泥銷售款重復入賬,涉嫌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銀行存款進賬單是否屬于《刑法》規定的“金融票證”。公安機關認為高某行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構成犯罪;而陳興燁律師作為辯護律師,從犯罪構成要件出發,精準界定“金融票證”范圍。他援引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復函指出,現金繳款單、進賬單僅是銀行與客戶內部記賬憑證,對第三方無證明作用,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金融票證”,高某行為不符合該罪客觀構成要件。同時,他強調變造進賬單未進入金融流通領域,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且高某行為目的是平復賬目,無非法占有或擾亂金融秩序主觀故意。最終,檢察機關采納律師意見,對高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合同糾紛:維護公司法定代表人權益
在代理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中,原告張某(化名)作為公司隱名股東,主張向被告李某(化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的出資款未全部轉入公司賬戶,且李某擅自處置公司資產,要求返還出資款及相關設備。
爭議焦點包括原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是否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李某未轉出資款是否損害公司利益、李某處置資產是否正當且損害公司利益。陳興燁律師作為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公司的代理律師,從程序和實體進行抗辯。程序上,指出原告未履行“窮盡內部救濟”法定前置程序;實體上,主張李某經營行為屬正常行使管理權,“出資未入賬”系代收行為,處置資產為維持公司運營,未損害公司利益。同時,結合已生效法律文書,指出原告自身存在轉移公司資金等行為。最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建設工程:二審改判實現保險直接賠付
在代理施工企業安責險理賠糾紛中,某省某建設集團公司承建項目施工中一名勞務人員受傷,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且認定其投保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因“未提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而暫不理賠。
爭議焦點有保險公司以缺少證明拒賠是否成立、保險合同相關條款性質、保險公司能否直接向受害勞務人員支付賠款。陳興燁律師作為上訴人代理律師,指出保險合同要求提供特定行政證明的條款是理賠程序性要求,非免除保險責任條款,且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強調事故真實性等已由多項證據證實,行政證明非認定保險事故唯一依據;依據法律規定,主張保險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二審法院采納律師意見,改判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傷勞務人員支付保險賠償金,維護了施工企業合法權益。
陳興燁律師憑借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刑事、合同、建設工程領域為當事人提供了優質的法律服務,成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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