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的那些事
山東高院重磅判例:物業未經招標入駐,合同無效!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2020)魯民申5097號 · 前期物業 · 業主維權里程碑
物業管理的那些事 案例解析 · 法律科普 · 業主維權
“開發商私自指定的物業,我憑什么交錢?”
這句話很多業主都想說,但一直沒找到最硬的法律靠山。直到山東高院這份重磅裁定出爐,直接給所有業主吃了定心丸:前期物業未經招標入駐,合同無效!業主無需繳納物業費!
這不是小道消息,是省高院白紙黑字的生效裁判,全國小區均可參照維權!
一、案情還原:開發商私定物業,業主硬核拒繳
案件核心信息
涉案小區:濟南東方某花園小區(化名)
物業入駐:開發商未招標、無主管部門批準,直接私簽前期物業合同
爭議焦點:業主王某志(化名)拒交物業費,被物業起訴
裁判結果: 合同無效,業主無需繳費
開發商為圖方便,繞開法定招投標流程,私下與某佳物業(化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強行將物業“塞”給業主。業主認為程序違法,堅決拒絕繳費。
物業不服一審、二審判決,一路申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結果被直接駁回!
山東高院(2020)魯民申5097號裁定:
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自始無效!
二、法律鐵律:沒招標,合同就是無效
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據,正是《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這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觸碰即無效!
?? 法定選聘規則
1、必須招標:住宅物業前期選聘,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
2、唯一例外:投標人<3人或規模小,經區縣住建部門批準,方可協議選聘
3、違法后果:既不招標、又無批準,合同無效,物業無權收物業費
法院明確指出:該規定是為了防止開發商與物業利益輸送,保障業主選擇權。私自指定物業,從根源上剝奪業主權利,合同當然無效!
三、業主維權指南:遇到私定物業,這么做
1、查入駐程序:要求物業出示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拿不出來就是違法入駐。
2、依法抗辯:被起訴催費時,直接以“合同未招標無效”抗辯,法院大概率支持業主。
3、投訴舉報:向區縣住建局物業科投訴,要求處罰開發商與違規物業,責令整改。
四、給物業與開發商的警鐘:別再踐踏程序正義
很多開發商覺得“我建的小區,我指定物業天經地義”,很多物業覺得“我提供了服務就該收錢”。
山東高院用判例狠狠打臉:程序違法,付出再多服務也是白干!合同無效,收費依據蕩然無存!
合法入駐是收費前提
違規強闖小區,業主有權一分不交!
這不是拒繳,是依法維權!
(2020)魯民申5097號裁定,是業主維權的里程碑式案例。它徹底戳破了“開發商私定物業”的潛規則,守住了小區選聘的法定底線。
業主維權,不靠吵架不靠鬧,靠的是高院判例與法律條文。記住:未經招標的前期物業,合同無效,物業費可以拒交!
你家小區物業是招標入駐的嗎?
你支持“違規物業無權收費”嗎?
評論區聊聊
免責聲明:本文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魯民申5097號生效裁定改編,所涉小區、人員、公司名稱均為化名,僅供普法與業主維權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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