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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把與別人已登記版權字體高度相似的圖案,拿去自行登記了美術作品,還堂而皇之地印在食品包裝上。日前,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著作權侵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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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某坊公司創作完成“某坊夢幻哥特體”字庫作品,并在其官網首次發布,后以美術作品形式在國家版權局登記。
2021年,某峰公司取“英”“仔”兩字與圖案結合,以美術作品的形式在重慶市版權局登記。此后某峰公司委托湖北某農產品公司生產系列小包裝食品,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了上述登記作品,并將作品中的“英仔”兩字作為商標使用。岳陽某電子商務公司則從某峰公司進貨后,在電商平臺銷售“英仔”系列產品。
某坊公司主張,某峰公司在產品包裝上使用的“英”“仔”二字與其已登記的“某坊夢幻哥特體”字體一致,侵犯其著作權。截至開庭時,涉案侵權產品在多個平臺仍有55家銷售店鋪。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某坊公司于2018年完成“某坊夢幻哥特體”字體字庫后在官網首發,并在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登記,其作品對現有漢字結構進行了創作,具有獨創性,原告依法享有“某坊夢幻哥特體”字體的著作權。
被告某峰公司雖對其使用的美術作品進行了登記,但著作權不因登記而取得,被告主張其登記作品系找第三方設計,但未提交設計手稿、設計服務合同等證據證實其對案涉作品進行了獨創性創作。
經比對,被告使用的“英”“仔”二字,與原告發表在先且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的對應單字,雖然在高度等細微處不完全一致,但在字體設計、字體拼接、形狀等維度均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案涉作品用作商業營利,構成侵權。
綜合考慮案涉作品類型、被告某峰公司的侵權行為性質、持續時間及原告取證維權成本,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某峰公司賠償原告某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000元,并判令某峰公司、岳陽某電子商務公司、湖北某農產品公司停止侵害原告某坊公司“英”“仔”二字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版權登記不能成為侵害他人在先權利的“護身符”,司法保護始終以獨創性和權利在先為基礎,重復登記或形式登記無法掩蓋實質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
來源:湖南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楊青
一審:黃佳僖、雷孜研
二審:曾雨田
三審:楊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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