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全額補繳稅款適用緩刑
![]()
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20 萬元;涉案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間,被告人周某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作為中間介紹人,撮合東莞多家貿易公司與外地上游企業進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易。周某某為受票企業聯系開票方,傳遞開票信息、資金走賬流程,從中按開票金額收取介紹費,累計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89 份,虛開稅款數額合計 265 萬余元,上述發票均已被受票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增值稅稅款損失。周某某通過介紹虛開行為,非法獲利共計 28 萬余元。案發后,周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全額退繳了違法所得,涉案受票企業已全額補繳了抵扣的稅款及滯納金,國家稅款損失已全部挽回。
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可其具有自首、全額退贓、認罪認罰、國家稅款損失已全部挽回的從寬處罰情節,建議法院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辯稱其系初犯,案發后主動投案、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已挽回國家稅款損失,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國家稅收征管法律法規,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全額退繳違法所得,涉案稅款已全部補繳,挽回了國家稅款損失,有明顯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法院最終作出前述判決。
![]()
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陳胡月律師:
本案是典型的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結合案件審理情況,從稅務風險防范與涉案應對兩個維度給出實務建議: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核心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罪是行為犯,無入罪數額門檻,只要實施了虛開行為,即便虛開稅款僅幾千元,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虛開稅款數額超過 10 萬元認定為 “數額較大”,超過 50 萬元認定為 “數額巨大”,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本案中,周某某介紹虛開稅款數額 265 萬余元,已遠超 “數額較大” 標準,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為防范虛開發票行為帶來的稅務風險與法律責任,企業在日常經營與稅務管理中,應當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嚴格落實 “貨、票、款、合同” 四流一致的稅務合規要求,發票開具、進項抵扣、合同簽訂、資金支付必須對應真實的貨物交易或服務往來,嚴禁通過第三方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二是建立發票全流程審核機制,對收到的進項發票,嚴格核查開票方資質、交易真實性,發現無真實交易的虛開發票,第一時間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做進項稅額轉出,相關處置流程可提前咨詢專業律師;三是若收到稅務機關的稽查通知,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稅務律師介入,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避免案件升級為刑事案件。
為避免虛開發票行為觸犯刑事法律紅線,涉案人員應當重點把握三個核心要點:一是無論是直接虛開、還是介紹虛開,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切勿為了賺取少量介紹費,淪為虛開犯罪的共犯,最終身陷囹圄,相關行為的法律后果可提前咨詢專業律師;二是若實施了虛開行為被調查,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稅務律師和刑事律師介入,主動配合稅務機關、公安機關調查,爭取自首認定;三是核心從輕情節是挽回國家稅款損失,務必督促受票企業全額補繳稅款、滯納金,同時主動退繳個人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這是本案中被告人得以適用緩刑的核心關鍵,也是此類案件爭取從輕處罰的核心要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