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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理療套餐后
身體健康出現問題
與商家協商退款
卻被以“特價套餐”為由拒絕
消費者該怎么辦
案情簡介
2024年9月,李某在A公司店鋪內花費2100元購買8次心臟調理套票(含贈送1次)進行理療,并于當日、次日分別進行1次心臟調理。后李某感覺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頸椎病、氣血虧虛癥及失眠。出院后,李某再次使用套票接受2次理療,但理療后仍感到身體不適,遂向A公司申請未使用次數按比例金額退款1200元,遭拒絕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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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辯稱,發貨單上寫明特價優惠套餐不可以退款,其系買賣合同的守約方,未有違約行為,不應承擔退款義務。
法院審理
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
關于合同條款“特價優惠套餐不可以退款”的效力問題。合同此項條款印制在發貨單上,而發貨單是A公司為重復使用單方提前印制的,發貨單上的合同條款并未與李某提前協商,故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A公司主張,李某在消費前進行了體驗,其知悉該條款關于不能退款的約定,但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采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對該格式條款進行提示或說明,故該條款依法不認定為合同條款。此外,該合同條款不合理地限制、排除了李某作為消費者在無法獲得良好服務、合同相對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享有的法定解除權,即使成為合同條款也屬無效。
關于李某要求退款案涉套票剩余次數款項的問題。首先,李某向A公司預先支付2100元,A公司按次數向李某提供相應服務,雙方形成預付式消費合同關系。其次,李某主張其在A公司進行心臟調理后,未達到A公司承諾效果,且其因身體不適,亦前往醫院進行治療。案涉合同涉及的服務為身體調理服務,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不宜強制履行,符合法律規定的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基礎條件發生變化的情形。最后,雙方于庭審中確認李某首次心臟調理為贈送體驗,案涉套票剩余4次心臟理療服務,與李某提交的消費記錄一致,故對于李某要求退款1200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退還李某未消費套票金額1200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君說法
當下,餐飲、教育培訓、理療健身、美容美發等行業常以充值贈余額、低價期限卡、特價禮包券等形式吸引消費者存入預付款,這種消費方式雖能讓消費者享受較大折扣與使用便利,但實踐中,經營者常以“特價不退”“遺失不補”等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在出現商家服務質量下降、店鋪搬遷、消費者發生不可預見的健康變化等情形時,消費者退卡難、維權難。為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預付式消費合同的解除情形及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標準。
鵬法君提醒,經營者應當誠信履行合同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勿以“特價套餐”“概不退換”等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法定權利;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式消費服務時,應謹慎選擇經營規范、信譽良好的經營者,仔細核對合同條款,留存書面合同、聊天記錄等證據,若因自身身體健康等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優先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三)承諾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供不限次數服務卻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消費者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其他情形。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消費者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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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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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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