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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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呂某英于1975年1月16日出生。2013年3月16日,呂某英入職四川某公司工作。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
公司僅自2019年1月起至2025年2月為呂某英繳納社會保險,呂某英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按照《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規定,呂某英應當推遲1個月退休,即2025年2月1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25年1月20日,公司通知呂某英,因其2025年2月1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終止勞動合同,要求其簽收《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呂某英未予簽字。
同日公司通知全體公司員工放假時間為2025年1月25日至2025年2月6日。2025年2月6日后呂某英未到公司上班,呂某英找到公司相關領導協商其保險及補償問題最終未達成一致。
呂某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呂某英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勞動者達到延遲后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判決:視為公司提出且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呂某英的出生年齡為1975年1月16日,按照《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規定,其應當推遲1個月退休即2025年2月15日退休。
但其于2025年1月23日后未再到公司考勤,雙方對其離職原因各執一詞,亦無充分證據證明己方主張。
應視為公司提出且經呂某英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給予呂某英經濟補償金。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呂某英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9,139.4元。
提起上訴: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上訴理由:呂某英法定退休時間為2025年2月,據此公司依法終止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本就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也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后,就不會再有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呂某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明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呂某英答辯理由:公司沒有依法為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未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不適用達到退休年齡后勞動合同終止的相關法律規定。
二審判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不屬于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呂某英與公司簽訂最后一次《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22年3月2日至2025年3月1日。
呂某英的出生年齡為1975年1月16日,按照《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規定,應當推遲1個月退休,即2025年2月1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公司工作人員于2025年1月20日通知呂某英,因其2025年2月1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終止勞動合同,要求其簽收《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呂某英未予簽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公司因呂某英于2025年2月15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提前通知呂某英將要終止勞動合同,屬于“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
雙方勞動合同應在2025年2月15日后終止。事實上呂某英于2025年2月6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雙方勞動合同終止,而不是視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經呂某英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一審法院對此認定不當。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呂某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不應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呂某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判決日期:2025年9月30日
案號:(2025)川16民終1172號
【實務要點】
1.延遲退休政策下的法定退休年齡認定
隨著《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的實施,勞動者的法定退休年齡需根據新規重新計算。用人單位在處理大齡員工勞動關系時,必須精準核算其延遲后的法定退休年齡,避免提前違法解除或終止。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符合終止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使勞動者因社保繳費年限不足等原因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依據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然有權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3.法定退休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屬于法定的終止情形。該情形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范圍。勞動者以未享受養老待遇為由主張經濟補償的,按照目前主流司法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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